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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13
問題 依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於判斷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如係透過BVI子公司轉貸境外其他子公司,計算對該境外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時是否須將轉貸金額計入?
答覆 一、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所列情形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故所稱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個體,涵蓋一般所稱之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 二、所詢問題,於計算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反映至最終實質資金貸與對象,即於計算對境外子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時亦應將間接轉貸金額計入,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為一紙上公司)300萬美元,BVI子公司再轉貸境外子公司甲及乙各150萬美元,另A公司直接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 (一)計算BVI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300萬美元計入。 (二)計算甲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除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計入外,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甲公司150萬美元亦應計入。 (三)計算乙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乙公司150萬美元計入。
建立時間 2007/6/26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