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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7000008 |
問題 | 內部人及公司申報持股異動情形,發生錯誤時,是否得以更正,不予處罰之疑義? |
答覆 |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使投資大眾及本會能瞭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以健全證券市場機能及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因此,內部人及公司除應按時申報外,並應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否則課予內部人申報持股異動義務之規定將形同虛設,難達該法條之規範目的,且該條立法目的亦與內部人賣出持股獲利多寡無涉。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惟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違反第22條之2、第25條,處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且查無其他法律得免除處罰之規定時,本會就內部人及公司故意或過失違反申報義務之行為,並無不處罰之裁量權限或給予更正之法律依據。 (三)另「內部人股權申報」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下載查詢。 |
建立時間 | 2007/7/3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