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民意信箱FAQ之問題與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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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148 201205000028 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範圍?什麼是不予承保的範圍?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二、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1)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2)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3)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4)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5)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三、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五)污染責任—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八)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九)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十)因故意行為所致。 (十一)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60003149 201205000029 已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需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一、一般而言,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前項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60003150 201207000001 金融機構將債權移轉予買受人後,債務人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1.金融機構將其不良債權出售後,債務人可先洽詢原債權機構,確認移轉之債務類型、金額及買受人之名稱等資訊後,再與買受人協商還款方式。倘涉及債務人申訴債務金額疑義或不當催收之案件,出售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已設立「不良債權售後申訴處理窗口」協助債務人處理相關問題,並於銀行公會網站上設立專區公告,提供債務人查詢各申訴窗口電話。相關訊息可參考銀行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ba.org.tw/。 2.若債務人另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則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倘債務屬金融機構於98年9月23日後出售者,則前置協商成立後買受人依約應比照協商條件,債務人可洽原出售金融機構或買受人釐清出售時點。 (有關前置協商程序可參考銀行公會網站,網址https://www.twidrp.org.tw/index.jsp) 3.若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者,則可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獲得財務重生之機會。 4.清償債務完成後,宜取得買受人出具之清償證明,並保留相關還款約定及付款憑證等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2012/7/6 銀行金控類
60003151 201207000002 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上限為何? 金融卡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但繳交公共事業費用、學費、信用卡費用、保險費等費用,不受新臺幣3萬元之限制。 2012/7/6 銀行金控類
60003152 201208000003 機車強制保險續保時無肇事理賠紀錄者有無減費? 機車強制險目前未施行無肇事減費。 2012/8/10 保險業務類
60003153 201209000001 個資法施行在即,貴會可否再舉辦多場次之培訓研習會 您好 有鑑於個資法施行在即,貴會可否再舉辦多場次之培訓研習會?坊間多有研習或講座多為推銷資安產品或待辦業務為主要目的,無法一窺該法全貌,民眾茫茫然仍無所適其手足,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希望金管會可加強推廣與宣導,讓大家有機會可進一步釐清與掌握! 吳小姐,您好: 來函所詢有關本會應再舉辦多場個資法研習會以加強推廣宣導的問題,因個資法係由法務部主政,相關規定之釐清與宣導宜由法務部辦理,本會已將 臺端意見移請法務部參考辦理。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2012/9/27 其他類
60003154 201212000001 金融消費評議與判決衝突請益 Dear sir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前段:「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實務上,多數金融機構已出具書面同意表明願意接受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又申請評議非不得提起訴訟。試問當評議決定判定金融 葛蘭先生/小姐,您好: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除有第三項情形外,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應予核可。……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評議書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準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係訴訟外之紛爭解決途徑,原則上無排除另行提起訴訟之效力。惟評議成立後,如金融消費者依金保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且經法院核可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評議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至如經提起民事訴訟且法院判決確定者,該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12/12/17 其他類
60003155 201301000001 旅客出入境時攜帶外幣是否有限額或須申報? 目前我國就旅客出入境時所攜帶外幣,並無攜帶限額之規定,惟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洗錢防制法第10條授權規定,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違反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沒入處分。 2013/1/2 銀行金控類
60003156 201301000002 請將可供檢索之裁罰案件的年份延長 目前金管會或各局處之裁罰案件可供查詢檢索範圍只有兩年,部分值得金融同業在法令遵循上參考之案例並未列於其上。其實裁罰案件、重大裁罰案件或刑事案件,每年件數並不多,縱使延長網站上可供查詢之年限至五年或十年,預計應該也不至於佔太多系統資源。是否請貴會考慮將過去的裁罰案件內容再次公開在網站上,以便金融業及民眾檢索,謝謝。 有關您來函洽詢「本會及各局全球資訊網裁罰案件公告查詢」年限一節,「本會及各局全球資訊網裁罰案件公告查詢」時限業已更新為一年為原則。 2013/1/11 其他類
60003157 201301000003 馬總統: 您好:獨佔國營事業,無業績壓力,只做分內事,建議不可領高額獎金,只能領年終一或兩個月獎金,獎勵他們辛苦,因為他們無壓力,例如中央印製廠,造幣廠負責國幣防偽任務,兩場都有研發人員,研發特殊防偽設計所以現在很難看到偽幣,所以兩廠人員辛勞患患相關,要知道這本是分內工作,中央存保公司也一樣只是負責問題機構輔導及問題機構債權務和訴訟,總之這些獨佔事業無競爭壓力,只是作好分內事,本就應 楊小姐你好: 感謝您的來信,謹將您的陳情內容「獨佔國營事業,無業績壓力,只做分內事,建議不可領高額獎金,只能領年終一或兩個月獎金,獎勵他們辛苦,因為他們無壓力,例如:‧‧‧中央存保公司也一樣只是負責問題機構輔導及問題機構債權務和訴訟,總之這些獨佔事業無競爭壓力,只是作好分內事,本就應該,‧‧‧。」答覆如下: 查國營事業機構並非依事業之獨占與否或有無業績壓力核發經營績效獎金。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存保制度之宗旨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執行上述宗旨,存保公司除法定職掌外,尚需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政策性任務,並非一般性之商業保險或單純之營利機構,其肩負之職掌及任務,並非「無業績壓力」。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除依規定辦理存款保險事宜、加強承保風險管理、對民眾宣導存款保險保障事宜、適時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及與國際監理機關、存保機構加強資訊交流合作外,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對要保機構輔導、監管或接管相關任務,如:民國90年起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讓56家問題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巿場以維持金融秩序,並續行處理該等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未結事項及清理(算)事宜;另97年全球金融海嘯期間,更配合政府政策提供過渡性全額保障措施,國內未發生擠兌事件,有效確保金融之穩定,更突顯存保公司對維護金融安定之重要性。目前各要保機構之財、業務狀況均呈穩健發展,金融巿場安定,存保公司積極發揮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護金融安定之綜效。 另存保公司員工經營績效獎金之核發,係比照適用「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需達成相關目標,及經層層考核後始能核發。目前行政院業責成相關機關就國營事業機構組織型態及經營模式,訂定公平且足以激勵員工的績效計算及核發標準,將使未來相關獎金之核發更臻周延。 敬祝 平安快樂 2013/1/16 其他類
60003158 20130400000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係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其中第2項第2款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包括哪些?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第2款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係指由國內外公正、客觀具公信力之機構,如國際金融訓練機構之Financial Training Company(FTC)、國內之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等所核發,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之執照或證照,內容包括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CFA),國內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認證財務顧問師(RFC)等。另目前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等機構接受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管理等之訓練課程所取得之證書亦屬之,惟應符合上開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第1款所定研習課程及期間之條件。 2013/4/9 銀行金控類
60003159 201304000002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銀行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問答集 請參閱附件。 2013/4/12 銀行金控類
60003160 201309000001 辦理人民幣匯款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個人(自然人)辦理人民幣匯款必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三第六款規定, 每人每日匯款金額以人民幣八萬元為限。 二、目前大陸地區銀行多僅接受個人受款人留有的中文戶名,爰辦理臺灣對大陸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時,應提供受款人中文戶名。 三、兩岸匯款電文中涉及中文繁、簡體字不一致的情形,大陸商中國銀行臺北分行已彙整繁、簡體字對應電報碼之統一版本,供各銀行使用,民眾匯款時只需填寫中文資料(不論繁體字或簡體字)即可完成。 四、銀行公會已於該會網站(www.ba.org.tw)建置「人民幣匯款業務專區」,提供人民幣匯款相關問答集、人民幣匯出匯款注意事項及匯款流程,相關問題可至銀行公會網站查詢或向您往來的銀行詢問。 2013/9/30 銀行金控類
60003161 201401000001 來臺觀光旅客在臺消費購物得否直接支付人民幣(商店得否因營業行為收受人民幣現鈔)。 1.來臺觀光之旅客,應將攜帶的人民幣,先在機場銀行、下榻旅館或其他合法兌換地點兌成新臺幣後,再消費購物。直接支付人民幣,容易引起交易糾紛。 2.人民幣兌換地點:(1)各地銀行、郵局、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2)經核准設立的外幣收兌處(外幣收兌處相關資訊,請至http://www.bot.com.tw/Business/Fxdesignate/Pages/default.aspx查詢)。 3.本國貨幣為新臺幣,商店應以新臺幣標價。商店不可直接收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涉及人民幣買賣,屬非法買賣外匯者,將依管理外匯條例處分(商店如有收兌外幣及人民幣需求,得洽臺灣銀行國際部,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2014/1/2 銀行金控類
60003162 201403000001 創意產業相關無形資產評價服務是否為專屬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辦理之業務? 一、「創意產業相關無形資產評價服務」尚非特許業務,一般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等均得依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準則」辦理。 二、為了配合政府協助發展創意產業及金融挺創意產業方案之推動,建置創意產業無形資產評價,供金融機構作為授信融資參考之機制,實屬必要,亦為金融挺創意產業方案多項配套措施之一。而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係新近加入辦理無形資產鑑價行列,對創意產業之融資有助益。 2014/3/19 銀行金控類
60003163 201403000002 銀行執行個資法告知義務時,要求客戶簽署個資告知書,客戶可否拒絕? 銀行執行個資法的告知義務,與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是不同性質的二件事。為避免發生爭議,金管會已函示各銀行,不得要求客戶簽署個資告知書。 2014/3/31 銀行金控類
60003164 201403000003 銀行可否受理持票人查詢發票人(支票存款戶)的票據信用? 銀行與支票存款戶簽訂的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已約定支票存款戶同意將其票據信用資料提供給他人查詢,方便持票人向銀行查詢發票人的票據信用,作為是否接受該張票據的參考,係為維護票據信用秩序及流通所必要,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及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情形,爰銀行可受理持票人查詢發票人的票據信用。 2014/3/31 銀行金控類
60003165 201411000002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之金融業務開放措施-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法規鬆綁問答集 <p>請參考附件</p> 2014/11/28 銀行金控類
60003166 201412000001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4/12/29 銀行金控類
60003167 201501000001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常見問題問答集 如附件 2015/1/5 銀行金控類
60003168 201503000001 金管會規範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列比率於105年底前應至少達1.5%之問與答 請參考附件 2015/3/20 銀行金控類
79830774 201504000001 民眾如何查詢在那幾家銀行有存款開戶? 1.為便利民眾對久未往來銀行存款帳戶之清理,銀行公會自103年4月28日起,免費提供協助民眾本人查詢是否於銀行開立帳戶之服務措施。民眾只要至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僅本人部分),郵寄至公會,公會將於3日內函轉會員銀行協助查復,如銀行查有開戶資料,原則將於收文日起7個營業日內,通知申請人於該行之○○分行有開戶訊息。 2.民眾於查詢得知個人之開戶資料後,如欲辦理銷戶,請直接洽詢該銀行辦理。如有遺失存摺、印鑑之情事,得併同向銀行申辦存摺、印鑑遺失,經銀行確認客戶身分後,由客戶就存摺、印鑑遺失等切結事項簽具申請書即可。 2015/4/10 銀行金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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