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民意信箱FAQ之問題與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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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048 200911000033 汽車牌照已報廢、繳存、繳還、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是否仍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a. 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 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49 200911000034 報廢汽車仍繼續使用,並作為載運農產品或其他用途而行駛於道路者,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是否應投保?未投保時,有無處罰規定? a.上述汽車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c.投保義務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之處罰對象。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0 200911000035 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是否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同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定均在將本保險的投保與公路監理機制加以結合,換言之,由於新車主是否決定停駛是在過戶之後,公路監理機關人員在辦理異動過戶之際實無法知悉,因此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新車主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1 200911000036 車主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a.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I.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II.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b.透過中間人投保 I.保險經紀人。 II.保險代理人。 III.保險業務員。 c.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汽機車經銷商或代檢廠(限代收本保險保險費)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2 20091100003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a.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b.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3 200911000038 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a.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b.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遵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c.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I.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II.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d.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視為同意承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4 200911000039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a.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b.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汽車(機車除外)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c.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5 200911000040 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6 200911000041 向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配合辦理或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如果原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時,應先投保取得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證之後才可辦理過戶。 b.如果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可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I.新車主另訂立新的保險契約(汽車為一年期;機車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原車主並檢附其有關文件向舊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辦理終止契約手續並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II.由新舊車主雙方同意直接辦理被保險人移轉程序,保險公司補發新保險證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但新舊車主依從人因素計算的保險費有差額時,仍有加退費問題。此外,如果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未滿三十日時,須另再投保新的保險契約。 III.如果為機車,因為沒有從人因素產生加退費問題,故可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以方便辦理機車的移轉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60003057 200912000001 委託銀行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1.目前我國銀行係透過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即客戶)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銀行,銀行依委託人指示,以銀行名義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對委託人而言,係與銀行簽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指示銀行投資於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而非由委託人直接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2.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注意其相關風險。境外結構型商品係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許多境外結構型商品雖然有像債券一樣的配息,但是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及損失卻與債券不同,而與選擇權契約較相似,屬於風險較高的投資商品,所以不適合尋求債券替代商品的投資人。 3.您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了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特性及潛在風險,並且要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去承擔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風險,不要購買自己不了解的商品。 4.本會已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98年8月23日施行,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皆應依該規則辦理。以非專業投資人為投資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先經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再由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後,始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依照新規定雖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但並不代表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銀行亦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投資人如有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打算,仍應審慎自我評估商品風險與財務狀況。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60003058 200912000002 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1.過去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係依其與發卡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約定,如附卡持卡人為已成年人即須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惟考量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多為經濟弱勢,為保障附卡人權益,各發卡機構已修正信用卡契約,自98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之應付帳款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亦已新增規範,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至98年7月10日前附卡持卡人仍須依照持卡人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原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內容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惟就符合下列特殊情事之附卡持卡人,除已償還款項或已達成還款協議之債權外,各發卡機構已達成共識免除該等附卡持卡人之連帶清償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如符合下列情事時,可直接與往來之發卡機構聯繫,發卡機構將依各持卡人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1)屬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及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等經濟弱勢族群。 (2)非前述經濟弱勢族群中,附卡持卡人如有「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核卡後均未曾使用該附卡者」、「申請書係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且附卡持卡人對申請書之簽名有爭議者」、「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之債務」及「正卡持卡人之債務係與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等情事時,發卡機構亦將個案認定是否免除連帶責任。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60003059 200912000003 債權人可否查詢債務人之銀行帳戶?民眾可否查詢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 1.關於債權人可否向銀行查詢債務人之資料問題,因涉及人民隱私權之保護,依銀行法第48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存款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至於持有法院判決之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向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2.另民眾可否查詢其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問題,因涉人民財產隱私權保護,尚無得查詢民眾在所有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資料之機制。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60003060 20100300000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不動產,得否向銀行辦理貸款?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在臺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得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其貸款條件按是否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而有所差異。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士,銀行與其從事金融業務往來是比照與本國人往來的規定辦理,對於未取得我國居留證的大陸人士,銀行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五成。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1 201003000003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存款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2 201003000004 有關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內容 問: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中之內容為何? 答:台端與銀行協議承擔原借款人債務,為法庭外兩造自行簽訂和解契約,按我國民事法律對和解契約,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爰協議內容由雙方合議訂定權利義務,如和解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為無效。和解契約內容基本項目例如:銀行、原借款人及債務承擔人(保證人)名稱;債務金額、約定償還之金額、償還期間、沖償順序(指違約金、利息及本金)及償還方式;各應負之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等。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3 201003000006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4 201003000008 金融重建基金相關問與答 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金融重建基金專區」之「問答集」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5 201003000011 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各有不同,並非所有商品均適合一般大眾投資,為維護客戶透過信託進行投資之相關權益,主管機關是否加強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業者遵守? 鑑於信託業近年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模日增,但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並不相同,金管會於99年2月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除就信託業得受託投資的國外或涉及外匯標的加以規範外,並針對信託業受理客戶投資的管理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除對專業投資人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增加金融商品服務提供之廣度外,並特別加強對非專業投資人的保障。其中,專業投資人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的法人或基金,以及提供三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的自然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都屬於非專業投資人。 另對於信託業現有客戶部分,信託業得以當面洽談、電話、電子郵件或寄發商品說明書的方式向現有客戶進行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但為避免信託業推介不適合的商品給投資人,故特別規定如果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信託業於進行推介前須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該推介行為,同時確認委託人不屬於不活絡投資人(最近一年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5筆)或弱勢族群(年齡70歲以上、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以及確認所推介的標的適合委託人,且推介標的以已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標的為限。 為進一步完備信託業監理法制,強化信託業與客戶之信賴關係及客戶權益之保護,金管會再於100年2月17日修正前揭管理辦法,將現行不同商品或行業別之管理法令或自律規範中,有關金融商品之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之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務部分予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法制更趨完備,信託業更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俾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2010/3/4 銀行金控類
60003066 201003000014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67 20100300001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68 20100300001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69 201003000017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70 201003000018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71 201003000019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72 201003000020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60003073 201005000001 國內銀行提供境外台商之資金調度服務相關問與答 1.OBU主要服務那些對象? (1) 境外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 (2) 境外法人-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 (3) 政府機關 (4) 金融機構 2.目前國內OBU已對境外客戶提供哪些服務? (1)收受外匯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2)辦理外幣授信(放款、保證等) (3)銷售其總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4)簽發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5)辦理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6)辦理出口商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 (7)辦理出口遠期信用狀賣斷業務(Forfaiting) (8)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9)外幣信託服務 3.利用國內OBU之服務有何好處? (1)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之限制,匯兌自由,資金調度靈活 (2)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及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享有免稅優惠 (3)除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外,對客戶資料絕對保密 (4)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較為多元 4.目前國內有幾家銀行設有OBU? 截至103年3月底,共有38家本國銀行及24家外商銀行設有OBU。 5.詳細資料請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之金融資訊/金融統計/基本金融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http://www.banking.gov.tw) 2010/5/18 銀行金控類
60003074 201008000001 99年2月2日修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後之信用卡新管理措施 1.為加強信用卡業務之監理,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本會已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2.本次修正條文中,涉及持卡人權益之重要新措施如下: (1)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之轉換機制: A.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B.發卡機構自100年9月1日起應依據轉換方案及信用卡使用限制,同時提供不同利率之轉換方案,供持卡人選擇(如: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自願終止使用該發卡機構信用卡」者,其轉換方案利率可較原信用卡利率低4%或為原信用卡利率之75%)。 (2)預借現金成數規範: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3)持卡人之資訊揭露:各發卡機構於100年2月4日前,應於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新增相關揭露,包含: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分別列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繳清全部款項之時間及總金額等資訊。 (4)違約金收取之管理: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1日起,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應符合衡平原則。另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此外,自100年4月1日起,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發卡機構不得收取違約金;「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 (5)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各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發卡機構提供權益優惠之管理:各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010/8/11 銀行金控類
60003075 201011000001 繼承人可否查詢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辦理繼承應檢附哪些文件?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延伸銀行對其存戶繼承人之服務,防免無人認領存款狀況,指定有專責部門,辦理協助存戶繼承人清查各類金融機構遺產存否之社會服務工作。 2.法定繼承人在填具「繼承查詢申請書」並備妥關係人戶籍謄本文件後,該會將代轉全體會員銀行,請各銀行全面蒐尋檢視該已死亡存戶遺留於銀行之存放款、保管箱等財務訊息,並對查詢人進行回報,俾繼承人至存款銀行臨櫃辦理具領遺產作業。 3.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申辦繼承結清案件,因涉及銀行實務作業,銀行公會經綜合多數會員銀行現行作法,並參酌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研訂有「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供各會員銀行辦理客戶存款繼承案件之參考。民眾若有疑義,可洽詢銀行公會(02)8596-2229。 4.惟因繼承案件樣態眾多且複雜,涉及不同法令釋示,亦產生不同作業風險,銀行均會依據不同樣態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俾符合善良管理人義務,個別銀行作業處理如有個案或法律上考量,自得依其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60003076 201011000002 存款保險之保障內容為何? 1.自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之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保障項目包括新臺幣及外幣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等之本金及利息,爰民眾在國內同一家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所辦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總額於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均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2.有關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問題,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存款人權益保障專區」-「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60003077 201101000019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在尚未解除前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為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之申請,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011/1/17 銀行金控類
60003078 201102000002 金管會推動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之目的及內容重點為何? 一、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係為落實風險導向之檢查機制,並清楚呈現業者對監理機關關注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評等係透過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4個面向之評估,評等結果區分為5級[A~E級,A最佳、E最差],並依評等結果評估採行適當之監理措施。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60003079 201102000003 ECFA生效後,金管會如何執行金融檢查? 一、ECFA已於99.9.12生效,將正式開啟雙方金融機構互設營業性機構及進行金融投資機制,為因應監理需要,金管會已陸續訂定相關監理規範,並依MOU約定方式配合進行檢查。 二、依金管會與大陸金融監理機關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明定銀行業得以合併報表監理、派員檢查、委託檢查,保險業及證券業得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採取適當方式,對互設之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未來金管會將視監理需要,衡酌採適當方式辦理檢查。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60003080 201102000006 檢查局多久會對金融機構辦理檢查? 一、本局配合金管會監理需求,並考量金融機構經營規模、業務性質、風險狀況與複雜程度、對金融市場影響及外部查核情形等因素,評估衡酌對金融機構檢查方式及週期;一般檢查週期原則不超過二年,但得視各業別之行業特性及財務、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或縮短檢查週期。 二、為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監理需要,本局亦會適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專案檢查。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1 201102000007 檢查局檢查金融機構的方式為何? 一、本局對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查係分為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二類,其中一般檢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的財務與業務狀況、公司治理、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運作等項目進行抽樣檢查;專案檢查則針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檢查。 二、為強化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藉由不同風險等級之區分以執行風險為導向之檢查,並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制度;檢查所發現缺失則提列檢查意見,出具檢查報告,請金融機構辦理改善,並追蹤受檢單位檢查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2 201102000008 金融機構應如何辨識檢查人員的身分? 本局檢查人員到達受檢機構執行金融檢查時會出具本局檢查證(函)予該機構之主管人員,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檢機構人員如有疑慮,可請稽核單位向本局查證或逕洽本局查詢。此外,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業務時亦會佩戴識別證,以利受檢機構人員辨識。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3 201102000009 檢查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如何分工? 農業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僅負責該會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金融檢查,餘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事項(包括本局檢查報告所提缺失之追蹤改善),均係由農委會自行辦理。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4 201102000010 檢查局除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檢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外,是否也會檢查農會、漁會的其他部門? 本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農漁會信用部及農業金庫金融檢查,並未直接對農會、漁會其他部門辦理檢查,惟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農會、漁會人員應配合檢查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5 201102000011 受檢金融機構是否可以提供檢查人員餐飲或其他招待? 為了維護金融檢查之公信力,建立檢查人員超然獨立形象,本局已訂定金融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嚴格要求檢查人員不得接受受檢機構的招待、餽贈、飲宴或其他利益,更不得接受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的請託關說。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6 201102000012 檢查人員有沒有迴避的規定? 一、本局已訂有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明定檢查人員在執行金融檢查業務時,對於配偶,或是二親等以內親屬任職的金融機構,以及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事,都應主動自行迴避。 二、上述應迴避(禁止)範圍包括:不得參與該受檢機構的實地檢查、檢查溝通會議、簽辦、審核或批核檢查報告及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的事後追蹤考核等相關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7 201102000013 如何加入金融檢查工作的行列? 一、金融檢查人員的進用,係需先參加國家考試,報考金融保險類科,可藉由考試錄取分發之方式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倘本局有職務出缺提列考試名額,即可經選填志願方式分發至本局工作。 二、本局聘用人力有出缺時,會於本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徵人啟事,並經遴選程序後,擇優聘用至本局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8 201102000014 檢查局檢查對象是否包含上市櫃公司? 本局檢查對象係金融機構,並不包括其他一般的上市櫃公司。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89 201102000015 金管會是否會公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或提供外界閱覽? 一、檢查報告係基於金融監理之需要所撰寫,其內容涉及受檢金融機構內部之財、業務等經營資訊,以及與其有往來關係客戶之相關個人資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有關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規定,本局基於公務及個人資料保密之考量下,目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檢查報告均係禁止對外提供或揭露,亦不提供閱覽。 二、為強化檢查資訊之揭露,本局已將檢查重點及檢查手冊等相關資料公布於本局網站「檢查業務專區」分類項下,並將各業別機構之主要檢查缺失及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資料,分別揭露於「金融資訊」分類項下之「金檢業務資訊揭露」及「統計資料」,供大眾參考。 三、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資訊」分類項下亦已揭露對金融機構之裁處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90 201102000016 檢查局如何提升金融檢查效能? 為有效因應金融市場集團化及複雜化之發展趨勢,並提升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陸續推行金融檢查制度之變革,如: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建立金融檢查重大缺失通報與追蹤考核機制、配合法令及市場環境調整檢查重點,並與中央銀行、農業委員會農金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建立金融監理、檢查的跨部會監理聯繫平台,且與司法檢調機關建立合作聯繫機制,積極檢肅金融不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紀律。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91 201102000017 金管會檢查局的檢查權與中央銀行的專案檢查權二者功能如何區分? 金管會成立後,我國金融監理邁向一元化,並統籌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檢查。中央銀行則係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於必要時辦理對金融機構涉及有關貨幣、信用、外匯及支付系統等該行主管業務範圍之專案檢查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60003092 201102000018 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釋訂定運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的原則及要求金融機構訂定相關管理措施的目的為何? 金融檢查報告是「密件」性質的公文書,未經金管會同意,係嚴禁以任何方式洩漏、交付或公開。由於實務上受檢機構對於檢查報告可以提供的對象、範圍及應如何實施管理等事項,經常產生疑義,且為避免發生檢查報告資訊不當洩露的情事,金管會經參考美、英及新加坡等國做法後,乃就受檢機構運用檢查報告之相關事項,包括對象、範圍及方式等事項進行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2011/1/4 金融檢查類
60003093 201102000019 目前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是如何運用檢查報告? 金管會檢查報告發送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含提要及檢查意見)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依據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中相關規範辦理的做法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除對檢查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持續追蹤覆查,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外,並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未改善情形,並交付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將檢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於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並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三、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亦將金融檢查報告及內部稽核報告(以上均含缺失改善情形)呈報母公司,並由母公司予以審核及督導改善。 2011/1/4 金融檢查類
60003094 201102000020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是否必須比照適用金管會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並無須適用金管會對金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但在金管會成立前,由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合作金庫等單位出具的金融檢查報告,在未完成銷毀前,仍應遵循金管會的相關規範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60003095 201102000021 受檢機構的內部文件如有摘述或引用檢查報告內容者應如何管理? 受檢機構內部文件如果有摘述或引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者,仍應將其視為機構內部的機密文件,依內部相關保密及保管規範辦理,並對該內容善盡保密責任。 2011/1/4 金融檢查類
60003096 201102000022 銀行業子公司得否提供金檢報告給其母公司參閱? 依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示,金融機構得提供金檢報告之對象雖尚未包含銀行業母公司,惟基於強化銀行業對於其子公司之監督管理,金管會99年3月29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銀行業之子公司須向母公司呈報其金檢報告等相關資料,所以銀行業之子公司仍應將金檢報告呈報其母公司。至於提供方式等事項,應參酌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及本問答集,比照提供金融控股母公司之方式,並依機構內部程序簽報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60003097 201102000023 受檢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如何閱覽檢查報告全文? 一、金融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負有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金管會在將金融檢查報告函送金融機構的同時,已併將該次檢查報告重要內容(包括檢查提要及檢查意見)分別送交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參考。 二、金管會送交檢查報告的對象為受檢機構,考量檢查報告僅有1份,且屬於密件公文書,因此必須有專責單位負責後續處理。依據現行規定,有關檢查報告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追蹤改善事宜,均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所以金管會乃明定內部稽核單位負責檢查報告後續運用管理事宜,董事長及總經理除得由稽核單位依循機構內部程序簽報後閱覽檢查報告全文外,平時亦得參閱與其監督管理業務相關之內容。 2011/1/4 金融檢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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