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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911000035 |
問題 | 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是否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答覆 |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同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定均在將本保險的投保與公路監理機制加以結合,換言之,由於新車主是否決定停駛是在過戶之後,公路監理機關人員在辦理異動過戶之際實無法知悉,因此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新車主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建立時間 | 2009/11/4 |
問題種類 | 保險業務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