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編號 | 201101000019 |
問題 |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在尚未解除前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
答覆 | 為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之申請,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建立時間 | 2011/1/17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