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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1101000019
問題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在尚未解除前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答覆 為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之申請,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建立時間 2011/1/1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