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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12000002
問題 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答覆 1.過去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係依其與發卡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約定,如附卡持卡人為已成年人即須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惟考量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多為經濟弱勢,為保障附卡人權益,各發卡機構已修正信用卡契約,自98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之應付帳款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亦已新增規範,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至98年7月10日前附卡持卡人仍須依照持卡人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原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內容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惟就符合下列特殊情事之附卡持卡人,除已償還款項或已達成還款協議之債權外,各發卡機構已達成共識免除該等附卡持卡人之連帶清償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如符合下列情事時,可直接與往來之發卡機構聯繫,發卡機構將依各持卡人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1)屬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及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等經濟弱勢族群。 (2)非前述經濟弱勢族群中,附卡持卡人如有「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核卡後均未曾使用該附卡者」、「申請書係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且附卡持卡人對申請書之簽名有爭議者」、「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之債務」及「正卡持卡人之債務係與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等情事時,發卡機構亦將個案認定是否免除連帶責任。
建立時間 2009/12/25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