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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1102000022 |
問題 | 銀行業子公司得否提供金檢報告給其母公司參閱? |
答覆 | 依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示,金融機構得提供金檢報告之對象雖尚未包含銀行業母公司,惟基於強化銀行業對於其子公司之監督管理,金管會99年3月29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銀行業之子公司須向母公司呈報其金檢報告等相關資料,所以銀行業之子公司仍應將金檢報告呈報其母公司。至於提供方式等事項,應參酌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及本問答集,比照提供金融控股母公司之方式,並依機構內部程序簽報辦理。 |
建立時間 | 2011/1/4 |
問題種類 | 金融檢查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