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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12000001
問題 委託銀行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答覆 1.目前我國銀行係透過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即客戶)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銀行,銀行依委託人指示,以銀行名義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對委託人而言,係與銀行簽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指示銀行投資於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而非由委託人直接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2.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注意其相關風險。境外結構型商品係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許多境外結構型商品雖然有像債券一樣的配息,但是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及損失卻與債券不同,而與選擇權契約較相似,屬於風險較高的投資商品,所以不適合尋求債券替代商品的投資人。 3.您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了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特性及潛在風險,並且要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去承擔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風險,不要購買自己不了解的商品。 4.本會已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98年8月23日施行,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皆應依該規則辦理。以非專業投資人為投資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先經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再由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後,始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依照新規定雖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但並不代表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銀行亦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投資人如有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打算,仍應審慎自我評估商品風險與財務狀況。
建立時間 2009/12/25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