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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00001 金管會公布非法催收檢舉專線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業者加強催收手段之自律及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業成立非法催收檢舉專線(02-89689722)。民眾與銀行往來若發現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受委託之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逕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於接獲檢舉電話時,若檢舉情節涉及不法,除將移請治安機關偵辦外,並將請相關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查明據報,如確有實證,金管會將禁止金融機構嗣後再將不良債權出售予涉案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禁止再將催收業務委託予涉案之催收公司。 2007/1/27 其他類
200701000008 金融改革是否造成銀行緊縮中小企業信用? 一、銀行逾放比率越高,不景氣時之放款降低幅度越大: (一)銀行局前曾調查分析,若將本國銀行按逾放比率區分為5%以下、介於5%至10%、高於10%三個群組,91年較90年之放款減少幅度分別為0.86%、2.32%及3.76%;若以90年底與89年底相較,前二群組放款均為正成長,逾放比率高於10%之群組放款則反呈減少。 (二)銀行逾放偏高,將影響其承貸意願及資金仲介功能,反倒不利企業融資之取得。 二、推動金融改革是堅定不移的施政目標,並已獲致具體成果: (一)我國金融體系自80年代以來面臨獲利下降、逾放升高等問題,金融改革有迫切之必要性,外國信評機構亦將改革成敗作為調整我國信評等級之重要參據。 (二)本國銀行逾放比率於91年第1季達到最高峰之8.04%,加計應予觀察放款後之廣義逾放比率為11.74%;持續推動金融改革後,狹義及廣義逾放比率均已降至5%以下。 (三)長期而言,惟有落實金融改革,健全銀行經營體質,方能有效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使中小企業融資管道更順暢。 2007/1/27 銀行金控類
200701000017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簡介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規定自九十五年起開始適用,公報中明定金融商品原則上應採公平價值評價,並對避險會計之適用及會計處理作更嚴謹規範,其中有關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而產生之利益及損失均可認列之規定,與現行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下只認列損失不認列利益、衍生性商品只須?露不須入帳等規定有重大差異。 二、 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公平價值會計: 企業首先應將金融商品產生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即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等三大類。公平價值會計之基本精神為金融商品(含衍生及非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若有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因公平價值變動而產生之損失或利益,應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金融商品若無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按成本或利息法攤攤銷後成本衡量,但須認列價值減損損失。 (二)避險會計: 1、避險係指定一個或多個避險工具,以避險工具公平價值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三十四號公報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皆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而非衍生性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因部分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例如債券投資),並非均具有抵銷效果,因此原則禁止指定非衍生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作為避險工具,惟公司若指定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規避外幣匯率變動風險時,不在此限。 2、公司須符合三十四號公報所規定之全部條件,方可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其會計處理特色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改變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並依避險目的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三、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目前尚在修正中,第三十四號公報將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預計於九十四年九月發布修正。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1000018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簡介 一、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1.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 (1)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之跡象,可包括兩種資訊來源,第一、外來資訊,包括資產市場價值大幅下跌、產業經營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市場要求之報酬率提高及企業股價小於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等;第二、內部資訊,包括資產有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資產使用之範圍或方式有不利之重大變動及內部報告所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等。 (2)至於商譽則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每年應定期做減損測試。 2.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企業在辨認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當局如何監督企業之營運(例如依生產線、經營業務、個別區域或其他方式),或管理當局如何作成繼續經營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3.衡量資產可回收金額 淨公平價值及使用價值兩者取高者→可回收金額;淨公平價值=資產售價-處分成本,使用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4.折現率:原則上係採下列二者之一: (1)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 (2)其他企業若僅持有與受評資產具類似服務潛能及風險之資產,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5.損失迴轉 (1)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2)商譽以外之資產,損失迴轉上限=不考慮減損損失情況下,資產按原折舊或攤銷方法計提後之帳面價值。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1000019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簡介 一、因應企業經營模式逐漸集團化及國際化,並加速國內會計原則與國際融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檢討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以反映集團整體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於93年12月9日發布修訂,本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4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亦得提前適用。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合併對象:不以公司組織為限,含括創投組織、共同基金、信託基金或其他類似個體。(第8段) (二)編製範圍:不以持股控制為限,納入合併報表之範圍包括具實質控制力或潛在具有控制力之子公司。(第16、17段) (三)合併程序: 1、取得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年度中取得子公司多數股權者,合併損益表中對子公司經營成果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ㄧ處理:(1)視為期初取得子公司,在綜合損益總額下扣除取得多數股權日前子公司損益,或(2)僅列示取得日後子公司之經營成果;而修訂後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報表,即修訂前(2)之處理方式。(第26段) 2、喪失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喪失子公司多數股權年度,得不編製合併損益表;而修訂後規定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年度,應自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其損益編入合併報表,故喪失控制能力之年度仍應編合併損益表。(第26段) (四)少數股權表達: 1、資產負債表:修訂前少數股權可選擇列為「負債」或「股東權益」項下;而修訂後則規定少數股權應列為「股東權益」項下。(第42段) 2、損益表:修訂前損益表主係表達合併損益(扣除少數股權損益後之結果);修訂後損益表則係表達合併總損益(含少數股權損益之結果)。(第43段) (五)首次適用年度: 1、修訂前公報規定,如母子公司會計年度未相距超過三個月,則子公司無需另依母公司會計年度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惟依修訂後公報規定,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故在首次適用年度,若母子公司會計期間不同者,其合併報表涵括子公司之期間可能長於一年。(第23段) 2、屬於報表主體變動部分,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第46段) (六)揭露事項之規範: 1、主要配合國際準則公報規定納入實質控制之子公司而增訂母子公司間實質關係本質、形式具有控制關係但未構成控制之原因等。(第44段(3)、(4)) 2、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變動部分無需重編以前年度合併報表,惟應附註揭露母公司與首次適用年度編入合併報表,而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按修訂後公報合併報表附註要求揭露之有關事項。(第46段(2))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3000001 電子報 請教要如何取消訂閱的電子報? 本會全球資訊網所免費提供之電子報,每封電子報上方皆提供「取消訂閱電子報」功能,直接點選後即可取消訂閱。 2007/3/20 其他類
200703000002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為何? 其定位與一般的行政機關有何不同呢? 又主委算是政治任命的政務官嗎? 一、查本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穩定發展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本會;復查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六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次查同法第9條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二、本會組織設計原則依上開組織法規定,係屬委員制性質,為合議制之行政機關。 2007/3/22 其他類
200704000001 公告訊息查詢 請問貴單位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例如某一法令函釋公告發布日期為3/30,但是當日並未能於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顯示,需等到4/1或3/31才能查詢到,若有此一現象,請問當user再做查詢時應該將日期搜尋的範圍擴大到幾天才能避免漏掉一些重要的公告,謝謝 有關詢問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問題,係為內部同仁於網站上稿作業前須待公告訊息公文奉核後才能進行,因此有時會晚1至2天,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007/4/14 其他類
200705000001 請問金管會暑假期間有否提供大學生實習的機會 本會以往於暑假期間係會依照各單位所提需求,辦理各大專院校學生至本會工讀服務,惟上開工讀方案應不屬於大學實習性質。至於本(96)年度是否循例辦理工讀服務,本會刻正視經費狀況及業務需要檢討研議中,如確定舉辦,相關消息並將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www.fsc.gov.tw/)。 2007/5/8 其他類
200705000002 信件處理時程 若為檢舉或申訴案件之信件.請問處理時程約為多久? 本會對於電子民意信箱之陳情案件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辦理,另依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2007/5/9 其他類
200706000001 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 對於公司接收 貴會之公文除紙本外,是否可以申請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及承辦單位為何? 有關您詢問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以取代原接收紙本公文的方式,您僅須完成申請程序及系統安裝,即可接收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是必須申請工商憑證IC卡(註一),接下來再到「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網站(註二)下載用戶申請表,填妥後依表中所示傳真,將有專人通知您審核結果,申請通過後即可進行系統安裝程序。 因為以上不同的程序是由不同的管理單位承辦,未來在申請或使用過程中,若有其它疑問,請參考「常見問題(註三)」,亦歡迎以下列方式連絡: 《客服專線》0800-065488 , 04-22065488 《駐點人員-服務專線》02-23485175 《客服信箱》service@sysview.com.tw 隨信檢附簡易圖示說明,當可協助您順利進行。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啟 註一:網址http://moeaca.nat.gov.tw/ 註二: 網址http://eweb.tse.com.tw/ 註三: 網址http://eweb.tse.com.tw/faq/FAQ.htm 2007/6/20 其他類
20070600000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何?訓練機構之課程是否可列入內部稽核申報進修時數? 一、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9218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8513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7522號令及本會95年2月6日金管證稽字第0950103610號函規定,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二、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方可列為進修時數,至是否屬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請洽各專業訓練機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3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惟歸檔是否得以「電子檔」保存?如公司無建立書面,紙本型式的內控制度是否有罰則?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前揭「書面」之規定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復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保存得依前開法令以電子文件為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4 內部稽核主管之具備條件及其是否須具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另稽核主管係該單位主管,故其除應具備綜理內部稽核業務能力外,仍應符合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有關內部稽核人員適任資格條件及進修時數之規定。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5 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主管是否可以兼任公司發言人?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故稽核主管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6 稽核主管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是否包括非定期性之董事會?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包括內部稽核業務報告,至於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稽核主管是否列席報告及稽核主管報告內容,非法所明定,允屬公司內部之自治事項。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7 興櫃股票之交易撮合方式,為何不能與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相同? 按興櫃股票市場成立目的之一,在於解決過去投資人對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多有透過非法盤商仲介交易,容易衍生交易糾紛及違法詐騙的情況。興櫃市場使其得以透過合法證券商仲介及公開銷售,並降低投資人之投資風險。惟因興櫃股票並無獲利能力、設立年限、資本額及股權分散等登錄條件限制,其登錄門檻甚低,不同於上市(櫃)股票之嚴格要求。基於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風險較高之特性,為過濾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具備相當之品質,並保護市場投資人,爰參採美國有關佈告欄股票市場做法,實施推薦證券商制度,加重推薦證券商的責任,要求負責推薦公司登錄的推薦證券商,應提出財務業務檢查表及認購一定興櫃股票部位,並擔任所推薦興櫃股票議價交易之市場報價、成交及交割的一方,而不沿用上市(櫃)公司股票由電腦自動成交機制,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市場有所區隔。 2007/6/23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8 依現行法令規定,發行人因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得先發放股票,嗣後再每季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上述發行新股在未申請變更登記前,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股本係股東對發行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公司在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請求轉換或員工認股權證之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如先發放股票,得暫列「預收股本」科目,嗣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時再轉列為股本。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9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關於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所稱金融資產是否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上述所稱金融資產,係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9段所定義之金融資產,非僅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0 關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3款規定之大陸投資資訊附表,應如何填列? 一、大陸投資資訊附表中「大陸被投資公司」一欄,其範圍包括透過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具控制能力(包括持股控制及實質控制)之子公司(包括國內或第三地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者。 二、大陸投資資訊附表第5欄「本期期初自臺灣匯出累計投資金額」,係指自臺灣實際匯出之資金,附表下方「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乙欄,係指本公司之投資限額。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1 公司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時,如遇非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所列項目者,應如何處理? 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列示項目說明僅為列舉性質,公司得依實際狀況予以增刪。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2 公司對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已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公告申報?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提董事會通過? 公司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3 依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於判斷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如係透過BVI子公司轉貸境外其他子公司,計算對該境外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時是否須將轉貸金額計入? 一、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所列情形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故所稱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個體,涵蓋一般所稱之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 二、所詢問題,於計算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反映至最終實質資金貸與對象,即於計算對境外子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時亦應將間接轉貸金額計入,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為一紙上公司)300萬美元,BVI子公司再轉貸境外子公司甲及乙各150萬美元,另A公司直接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 (一)計算BVI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300萬美元計入。 (二)計算甲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除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計入外,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甲公司150萬美元亦應計入。 (三)計算乙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乙公司150萬美元計入。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4 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是否須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其中融資背書保證亦包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所詢 貴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如非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者,應非本準則第4條所稱之背書保證,毋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5 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以協助其取得金融機構之借款額度,應以他公司實際動用借款金額或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以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申報。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6 請說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何?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背書保證餘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辦理公告申報。本段係考量公司對單一企業之整體風險,故須再就公司對該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帳面餘額及資金貸與餘額,併同評估,若符合該段規定標準者,即應公告申報。 (二)依該條文後段規定,當公司依前段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背書保證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再辦理公告申報。係指公司依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又增加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時,即應再辦理公告申報。 (三)如已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嗣後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減少致已低於前段公告申報標準,後續餘額如再增加時,公司應重新檢視是否達到前段公告申報標準,而非僅檢視是否達到後段公告申報標準。 二、公司應隨時檢視其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是否已達該條文前段及後段應公告申報之標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者本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7 C公司為A公司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之孫公司,今A公司為C公司背書保證, A公司於計算對C公司背書保證是否達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應公告申報標準時,該款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係指A公司直接投資C公司金額或B公司投資C公司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長期投資」餘額,係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中直接及間接投資轉投資事業帳列長期投資餘額而言,是以A公司雖未直接投資C公司,惟係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於計算處理準則第25條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仍應就B公司帳上對C公司長期投資餘額按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計算。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8 1.貴國是否規定上市公司須於新聞日報上公告其年度及每季之財務報告? Do the disclosure rules in your country require the listed public companies to publish its annual & quarterly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the Daily News Papers? (Yes / 1.無此規定。NO. 2.是。Yes. 3.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其財務報告檢送至證基會及證券商公會,俾供投資人至其圖書館查閱。 The public companies should submit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stitute (SFI) and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 (SDA), and the investors can acquire these information in the library of SFI and SDA.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9 外國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欲辦理私下轉讓時除了證券交易稅單外,是否另須檢附投審會核准賣出的函才可辦理過戶? 如外國人係將所持有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轉讓,係屬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非屬本局業務,請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財政部賦稅署。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0 外國投資機構或自然人來台可否承作R/P交易?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之規定,得投資政府債券(含債券附買回交易,亦即Repo)、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1 詢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之規定。 僑外人在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已改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期貨交易相關規定辦理。惟僑外人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新臺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仍受「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資金運用比例限制之規範,即僑外人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及從事前揭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本會95年3月23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001424號令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26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0781號令)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2 民眾檢舉俗稱「空中交易」之地下期貨,此種非法交易流程通常係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由客戶依上開資料所載電話聯絡,並傳真身分證影本及銀行存款帳戶資料予違法業者辦理開戶,經審核通過後,客戶被告知入金帳戶;客戶入金後,依據違法業者提供之下單代號以電話下單,約定以委託後一定時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某上市商品(主要為臺股指數期貨)之價格為委託價位,客戶輸贏以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每日收盤後以 一、地下期貨可能之行為態樣及所涉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按期貨交易法第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及同法第45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臺股指數期貨契約等商品交易,如係提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者,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辦理前開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二)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為標的,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開戶 、受託、執行及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之相對方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經紀商或期貨自營商業務。 (三)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而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係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四)查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有發現期貨不法交易行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地址:10652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或司法檢調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檢舉。 2007/6/28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包括銷除或由存續公司承受等),除應於合併契約中載明,亦應取得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之同意。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2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 有關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乙節,依本局網站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疑義問答補篇(二)說明,除為適用本會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應依該問答補篇(二)規定之程序辦理外,餘不宜變更。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3 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所詢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乙節,按依本局(原證期會)91年10月28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5444號函釋示,員工認股權憑證認之股權人,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惟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故員工認股權憑證尚不宜發給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4 上市(櫃)公司於96年度股東常會預計新增公司章程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發行,是否應有自97年1月1日適用之字樣?又上市公司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可行?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6條之1條文修正案業於96年3月3日發布,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公司章程修正及股東會提案時程之適法性乙節, 依據經濟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40號函,公司如於96年股東會修正章程並依本會法令訂定適用日期,另於97年股東會提案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不可。 二、至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節,依據前揭經濟部函,「…復按本部60年7月14日商27951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司章程之修訂,在不違反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是以,公司如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法尚無不合。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5 強制公開收購規範情形?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20%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二)依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 購情形: 1、與同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2、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3、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4、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股份。 5、依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三)另公開收購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6 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買回庫藏股應適用之相關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並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轉讓或變更登記,故前揭證券交易法及所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係以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為規範對象,並就該等公司買回其股份之程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等明確規範。 (二)至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買回其股份,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規範,以及建議為保障投資人比照「買回辦法」訂定相關規範等,均涉及公司法規定範疇,應洽詢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三)另「買回辦法」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7 上市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因受主管機關限制而無法上市買賣,則該增資新股可否進行場外交易。 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2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40028號函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因不得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市場買賣,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規定」。故符合上述規定之增資股票,可進行場外交易。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8 內部人及公司申報持股異動情形,發生錯誤時,是否得以更正,不予處罰之疑義?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使投資大眾及本會能瞭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以健全證券市場機能及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因此,內部人及公司除應按時申報外,並應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否則課予內部人申報持股異動義務之規定將形同虛設,難達該法條之規範目的,且該條立法目的亦與內部人賣出持股獲利多寡無涉。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惟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違反第22條之2、第25條,處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且查無其他法律得免除處罰之規定時,本會就內部人及公司故意或過失違反申報義務之行為,並無不處罰之裁量權限或給予更正之法律依據。 (三)另「內部人股權申報」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9 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時,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所持有之私募股票,得否作為分戶保管之標的? (一)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所持有之私募股票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並併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二)另「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持股成數」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0 何謂空白委託?如違反前揭規定,其委託書效力為何?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於交付股東會委託書時,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應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另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違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1 依委託書規則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時,是否須扣除無表決權股數? 按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據此,委託書規則所稱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2 任何人大量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申報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ㄧ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事項要點)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又依上開申報事項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相關申報書表及填表說明,可至本局網站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區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3 是否上市股票始有歸入權之適用?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及第62條第3項規定,包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4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在股份交付信託時及嗣後變動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該交付信託股份若係由內部人為運用指示,再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則交付信託時並非「賣出」,不會被配對計算歸入利益;而該等交付信託股份於六個月內由內部人指示受託人賣出者,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60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受全民健保給付,是否全民健保之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可向汽車強制保險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受害人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得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63 消費者或是民眾如果在以上的場所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一、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二、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一)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二)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四、一般民眾此時對業主有賠償請求權,因此應提供相關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等),以供業主向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67 一般來說,各種事故的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如何索賠?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一般民眾於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應負責任之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二、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3 保險公司如果發生問題怎麼辦?可不可以要求存款保險補助? (一)所有行業都有經營不善倒閉的可能,保險公司也不例外。但是基本上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一樣,都受到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目前保險法令也有相關的預警及介入機制,所以保險公司經營發生問題而倒閉的情形並不容易發生。 (二)目前的存款保險主要是針對銀行,並不包括保險公司。但是依據保險法規定,所有保險業者均須提撥保險安定基金(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目前約有新台幣80餘億,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則約有20餘億),而安定基金一個主要的用途就是對於失卻清償能力的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範圍內墊付保戶的給付請求,所以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時,保戶可以由安定基金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4 哪裡可以查到保險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 目前壽險公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除了出版各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的統計年報以外,二單位的網站也都有建置各保險公司的重要財務業務資料,保戶如果有興趣,可以上網或以電話向各該單位洽詢。 (壽險公會電話: 02-25612144,網址:www.lia-roc.org.tw;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972227,網址:www.tii.org.tw) 此外,財產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各保險公司應將財務業務概況、各項商保險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登載於公司網站,消費者如有需求可上網查詢。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6 最近到銀行或證券公司,櫃檯人員也會向我介紹保險商品,透過他們買保險好嗎?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一)保險的行銷通路日趨多元化,尤其金控公司成立後,藉由不同子公司的合作進行交互行銷的情形越來越普遍,所以您到銀行或證券商去,聽到營業人員向您介紹保險商品的情況,相當正常。 (二)基本上透過銀行或證券營業人員買保險,要注意的地方和透過業務員購買保險基本上相同。例如: 1.了解銷售人員所代表的保險公司。 2.是否具有保險業務員的資格。 3.是否針對客戶的需求加以介紹及規劃。 4.專業能力是否足夠,是否能對客戶提出的保險問題詳細清楚的說明。 5.銷售過程中是否有誇大不實或慫恿客戶不實告知的情形。 如果對銷售人員的說明有所疑問,建議可以打電話到本會保險局、壽險公會詢問相關問題,各保險公司也有0800免費服務電話提供相關解答。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7 最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訴我說,銀行利率開始上升,保單的預定利率也會開始回升,現在投保的保費會比前二年便宜一些,為什麼? (一)在此要先告訴大家一個觀念,保單的預定利率是決定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基本上預定利率越高,保費會越便宜,預定利率越低,保費就會越貴。 (二)由於前幾年利率水準快速下降,而保險公司投資報酬率若無法維持超過預定利率的水準,就會產生所謂的「利差損」,所以保險公司就會藉由推出較低預定利率的保單,來減輕投資報酬率的壓力,而從去年開始利率水準已經開始反彈,所以保險公司也會推出預定利率較高的商品來吸引客戶購買,所以保費會比前二年相同的商品來的便宜,但是消費者還是要斟酌實際的需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8 最近看到報紙有登保險公司合併的新聞,如果我投保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我的權益會不會受到影響?我可不可以不同意將契約移轉到其他保險公司? (一)目前台灣保險業已經發生的合併個案,通常都是因為公司經營策略的考量而進行合併,還沒有因為經營不善所導致的合併,所以目前已經完成的保險公司合併案,合併公司都百分之百保證被合併公司原保戶的保險權益,所以基本上被合併公司的保戶不必擔心權益受損。 (二)不可諱言的,某些保戶購買被合併公司保險契約的原因是基於該公司的知名度或商譽,公司被併購後當然會造成保戶在情感上無法接受,而且若不同意將契約移轉至併購公司,也只有選擇解約一途。對此種情形,本會已經要求日後如果保險公司有購併的情形時,必須對被購併公司的保戶權益做妥善的安排,如果客戶不同意移轉契約要求解約時,也要以最優惠的方式處理,將保戶的不滿降到最低程度。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9 最近因為需要用錢,想要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公司告訴我利率要按照保單的預定利率加一碼計算,算算利率要5%,好像比房屋貸款的利率還高。什麼是保單的預定利率?為什麼保險公司的保單借款利率要用預定利率加碼?難道不能降低一點嗎? (一)保單的預定利率是決定保險費的重要依據,而預定利率可以用「保險公司事先承諾給客戶的投資報酬率」這樣的觀念來理解,基本上預定利率越高,保費會越便宜,預定利率越低,保費就會越貴。 (二)由於預定利率是保險公司自保戶處取得資金的代價(類似折現的觀念),保險公司在資金取得有其成本,因此保險公司在保戶要求保單借款時就會以反映成本的觀念,以預定利率加碼的做法收取部份費用成本,這也是保單借款利率以預定利率加碼作法的原因。 (三)由於目前市場利率水準甚低,以預定利率加碼的做法對於多年以前就購買保單的客戶,難免有不公平的感覺(保險公司對非保戶的借款利率可能遠低於自己),目前本會已要求業者,在決定保單借款利率時,必須從保單預定利率、資金成本、資金運用效率以及客戶權益等多方面加以考量,以訂出合理的利率水準。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83 何謂國外地下保單? 所謂「國外地下保單」,或稱為「國際保單」、「境外保單」,是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本地市場上銷售的國外保單,這些保單在國外可能是合法的保險公司所簽發,但也可能是連國外政府也未許可的非法保單。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810000005 銀行收取調降利率手續費或無摺存款手續費問題 有關各銀行之業務手續費收取標準或利率、匯率之訂定,主管機關本於尊重市場機制,不另強制規定,而由各銀行自行衡酌其作業成本、效益評估、目標客戶策略考量後訂定,以爭取交易機會。此外,銀行與客戶交易前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使交易相對人得以認知價格計算方式並與客戶依公平原則之約定下,向客戶收取必要之費用,避免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6 當事人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異常紀錄」揭露期限及「補充/註記資訊」內容問題 1.當事人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異常紀錄」,包括授信、票信及信用卡等,相關揭露期間該中心已於網站公告,民眾可上網查詢。其中授信資料之揭露期間為: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2.「補充/註記資訊」,係提供當事人與金融機構信用往來所聲明之訊息,以做為授信及信用卡等相關業務往來之參考。內容包括: (1)特定期間內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 (2)金融機構函請註記與當事人之往來狀況。 (3)金融機構函轉之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資訊。 (4)金融機構函轉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院 外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等註記。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7 參與法院外前置協商前,如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為利債務人辦理「法院外前置協商」事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受理民眾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內容包括:債務人基本資料、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訊、依有無擔保分類之債務金額彙總資訊、債權金融機構資料及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之企業名錄等。申請方式有本人臨櫃、委託他人臨櫃及郵寄申請三種,所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暨申請書表格可電洽該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orm/)查詢。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8 向金融機構借款,金融機構是否有義務提供契約正本給借款人? 1.「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規定金融業者與借款人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時,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惟金融業者如因作業考量,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向金融業者請求提供契約書時,金融業者倘拒絕提供,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依上所述金融機構不提供正本時,至少應提供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契約影本。 2.另依據「消費性無擔保」、「個人購屋」、「個人購車」等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相關貸款契約應以正本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一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民眾如何處理其債務問題?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依該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即前置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銀行公會業依上開規定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民眾如欲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相關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金管會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3.另銀行公會業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twidrp.org.tw/index.jsp),內容包括:申請之作業程序、申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4.另依據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除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外,亦可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相關調解程序請逕向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洽詢。 5.如民眾不符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申請條件者,尚可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各金融機構已提供聯絡窗口,該窗口聯絡資料可至本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中,消費者園地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或至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網站(http://www.ba.org.tw)查詢。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10 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為何?非屬信託業的自然人(如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或法人得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一、依信託業法規定,目前可申請經營信託業務者,除了專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外,僅開放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可以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二、因此,信託公司、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外的法人,或是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自然人,並不是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無法依信託業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 三、為避免非信託業有以經營信託業為業的營業行為,卻規避信託業法的管理,所以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信託業不得受不特定多數人委託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的信託業務。 四、非信託業者如果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會受到信託業法第48條刑罰的處罰。因此,非信託業受理擔任信託案件的受託人,應注意避免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的規定。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11 民眾向銀行購買連動債商品如發生爭議糾紛時,應如何解決? 1.民眾購買連動債商品屬投資行為,投資人應承擔價格波動風險。 2.惟銀行受託投資過程如有隱匿風險或誤導投資人情事,致生損失,投資人得向銀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惟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屬民事糾紛,故於進行司法訴訟前,本會鼓勵由銀行與投資人就個案進行協商,如投資人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投資人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申請書等詳細資料,可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gov.tw/)查詢或洽該中心免費專線電話0800-789-885。如投資人仍不接受評議結果,可再循司法途徑由法院裁判,以主張其權益。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2000001 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倘於揭露期間清償,是否可縮短剩餘揭露期間? 原規定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其揭露期間不論是否清償,均自金融機構轉銷呆帳之日起揭露五年。惟鑑於上開規定不利鼓勵債務人償債,經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同意後,報經本會准予變更呆帳紀錄揭露期間為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最長不超過自轉銷呆帳之日起五年。該中心並自97年12月1日起配合辦理。 2008/12/29 銀行金控類
200812000002 民眾如何知道往來的金融機構是否加入存款保險?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之金融機構,經中央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加入存款保險者,應依規定於各營業處所明顯處,懸掛中央存保公司發給的大型「存款保險標示牌」,民眾十分容易辨識。 2008/12/29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1 警示帳戶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解除原因。 為維護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之帳戶所有人之權益,本局於97年9月18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警示帳戶解除原因。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2 銀行應於網站揭露何種定型化契約? 為便於消費者充分了解金融機構各項業務之定型化契約,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於網站揭露下列各種定型化契約: 1.保管箱租用約定書、支票存款約定書 2.買入或託收外幣票據申請書及約定書、匯出匯款申請書 3.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 定型化契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個人網路銀行業務定型化契 約、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 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現金卡定型化契約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5 有關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以及我國連動債爭議和解處理情形? 1.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係採評議機制與推動和解雙軌制,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如下: (1)未區分和解對象:我國處理機制並未區分對象(不論有無投資經驗,以及不論為雷曼連動債或非雷曼連動債),對於投資連動債有投資爭議者,均可進入和解及評議機制協商。 (2)評議委員會依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評議: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係就個案逐一檢視,考量投資人個人情形以及銀行缺失程度,危險分擔較為精確,較符合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比率由0%至100%。 (3)本會對於有特殊情形之連動債爭議(如97.9.1後受託投資雷曼連動債、就銀行受託投資PEM集團相關金融商品),業已督促銀行針對該檔商品通案對全部投資人提出一致性補償方案。 2.我國如同新加坡、香港之作法,積極促請銀行與民眾和解,為達成推動和解之目標管理,本會數度協調銀行研商處理共識,銀行已訂定連動債申請評議案件之處理目標,儘速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並優先與高齡、低學歷及重大傷病之弱勢投資人和解。本會將持續促請銀行與民眾進行和解,以使連動債爭議能早日落幕,回歸正常業務經營。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6 電子票證是否應記名發行,以利持卡人遺失卡片時可辦理掛失? 考量電子票證為小額支付工具之特性,基於持卡人購買之便利性,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未規定電子票證之發行應採記名方式,此仍應由各發行機構考量其業務政策及持卡人之需求,自行決定其電子票證採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發行。 2009/2/19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1 是否只能在戶籍地的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金融機構對於未在當地設籍的客戶,如是基於工作、就學等之需要,如能了解客戶身分,就可受理開戶,說明如下: (1)由於歹徒持偽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至金融機構開立人頭帳戶,並用以從事詐騙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害民眾財產安全及金融秩序,金管會要求銀行應採取認識客戶政策,各銀行並據以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定,並未規範僅能於戶籍地開戶。 (2)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並明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發現有異常情形,客戶須提出合理說明。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2 向銀行申辦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係足額擔保,是否仍可提供保證人? 1.銀行法第12條之1業於100年11月11日修正生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銀行亦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如借款人本身收入不高、無所得、有信用不良紀錄、所提供擔保物非自己所有等),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則不受上揭銀行法第12條之1限制。 2.「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3.所謂「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所估價值。 4.倘借款人尚有銀行授信實務疑義,得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85962229)。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3 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無罪或不起訴後,要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1.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列為警示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2.故銀行並無權限設定或解除警示帳戶,民眾可就近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事宜。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4 如何請求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 (轉) 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若銀行無法聯絡到開戶人者,應透過匯 (轉) 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等文件,經銀行依匯 (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6 我要如何瞭解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 1.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因應2008年之金融危機,改善銀行體系承擔來自經濟及金融層面衝擊之能力,提升銀行體系之穩健性,爰於2010年12月發布Basel III之相關文件,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其內容包括修正銀行自有資本之組成項目、逐年提高最低資本要求、建立槓桿比率及授權各國主管機關訂定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措施等。 2.有關Basel III之相關資訊,您可直接至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之網頁(http://www.bis.org/publ/bcbs128.htm)下載2010年12月最新版之Basel III原文,或至銀行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瀏覽相關資料。 3.在國內相關法規方面,配合Basel III之實施,金管會於101年11月26日發布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重點如下: (1)提高法定資本要求,明定自108年起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並訂定銀行於過渡期間內(102年至107年)上開三項比率之最低要求。 (2)增訂銀行應自102年起計算及申報槓桿比率。 (3)增訂資本扣除項目,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項目。 (4)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以前發行不符合修正後規定之資本工具於102年起逐年遞減10%計入自有資本之方式。 4.您可到銀行局網頁下載相關資料(請參閱銀行局網頁,「業務主題專區」項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7 身分證遺失,可否請主管機關通知各金融機構勿再受理該身分證之開戶事宜? 1.為加強防範不法集團冒名向金融機構申辦開戶,金管會銀行局已要求各金融機構於受理申請開戶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並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因此身分證遺失之當事人只要儘速向戶政機關申請遺失補發國民身分證,金融機構即可於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時,發現該國民身分證並非最新之領補換日期,進而拒絕持該證申辦開戶。 2.另金融機構對國民身分證資料如有疑義,可依「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是否相符,以加強查證身分資料之正確性,對防堵偽冒開戶已具相當成效。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8 有關民眾希望銀行調降貸款利率或提高借款金額等疑議 銀行授信業務,係屬其業務經營自主範圍,除應依信用評估原則,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外,並應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以維健全經營,故有關貸款部分,涉及銀行業務經營自主及徵、授信專業原則,民眾如果希望銀行調降授信利率或提高借款金額,仍請自行洽詢往來銀行。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9 如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 1.有鑑於透過電話查詢個人信用資訊之方式,無法確認是否為當事人,為確保資料安全及保護當事人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欲申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須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櫃檯提出申請,若無法親臨提出申請者,亦可以郵寄或填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另為讓民眾能方便就近申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年滿20歲而欲親自申請中文「個人信用報告(可依自身需求加列信用評分資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請書(含前置協商專用及展延方案專用)之案件,可至郵局全國各縣市都會地區或業務人力充裕之1300多處的儲匯窗口申辦。 3.相關申請方式、攜帶文件及申請書表格請參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apply/ 及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orm/)。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0 當事人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註記相關訊息暨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及其揭露期限問題 1.本人若欲註記與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訊息,例如:要求金融機構核貸核卡須確認係由本人辦理,及其自即日或自特定日起不再申請貸款、信用(現金)卡等,以供金融機構查詢時參考,可以郵寄方式或親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辦理。 2.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金融機構小額消費信用貸款或信用卡或現金卡款項後,代償人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在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咸認應將代償事實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之前提下,可由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向金融機構提出代償註記申請,並填寫「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及註明該註記揭露至何年何月何日止。該中心在接獲金融機構來函申請客戶代償信用註記,將比照一般當事人申請補充註記案處理,將該代償註記免費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及減少相關交易糾紛。 前二項註記之申請方式、攜帶文件及申請書表格請參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faq_apply_inquiry.html及http://www.jcic.org.tw/form_public.html#lineJump04),其揭露期限依當事人申請書上填具之揭露期限為準。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3 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應如何申訴或解決呢? 當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有存款、放款、匯款或其他業務往來,而對該金融機構的服務或商品有任何疑問或不滿時,本會建議採取以下步驟以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糾紛: 步驟一、先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 當事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所以建議消費者直接撥打各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各金融機構申訴專線詳細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www.banking.gov.tw)「消費者園地/申訴及爭議處理/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上查詢。 步驟二、如果您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您不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者,您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申請書等詳細資料,可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org.tw/)查詢或洽該中心免費專線電話0800-789-885。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4 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1.消費者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如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於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預定服務未獲提供等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時,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 2.消費者如以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方式購買商品,請注意商店所提供之合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是否一併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103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有關該項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況,及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亦即發生商店無法提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借款人得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使用紀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只要經銀行查證該商店確實有經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主管機關認定歇業、經法院裁判書敘明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或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等情形時,借款人即不需再繳納其申請停止繼續付款後各期未繳之貸款,或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金額。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6 哪裡可取得各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績效或評比資訊? 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業務資訊揭露專區中,「本國銀行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項下可查詢各銀行盈餘、逾放比率等重要財務資料,另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可於「信用合作社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項下查詢,此外,於各銀行(信用合作社)網站中亦有該金融機構財務資料可供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7 銀行可以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嗎? 1.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金融業者基於經營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其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另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之方式計收。 2.參照公平會上開規範意旨,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8 如何維繫良好的信用紀錄 1.申請信用卡被拒絕、需要急用向銀行借款被拒絕、購車購屋申請抵押貸款也被拒絕或貸款利率比別人高!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怎麼會這樣?如果排除了沒有工作,沒有正當收入等個人因素,可能是因為過去與銀行往來紀錄不佳,而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存了不良信用紀錄所造成。 2.消費者如果使用信用卡不按期繳款,甚或被強制停卡;辦理貸款未按時清償,有逾期、催收或被轉銷呆帳紀錄;使用支票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有破產紀錄;有債務協商及毀諾註記、或更生、清算註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等,而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紀錄時,未來無論在任何一家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任何貸款、保證、開立信用狀等,銀行都將參考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當事人之其他信用資料加以評估決定是否核准。所以保持良好的信用,在申請辦理貸款或信用卡等業務時,將會有比較容易獲得核准或可以享有比較低的貸款利率的加分效果。 3.不良信用紀錄是可以避免的,請牢記下列口訣:1、「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各種相關信用卡、貸款等帳單要準時清償。2、「不是必要、千萬不要」:使用信用卡及辦理各種借款前,應仔細衡酌自身償還能力及必要性。3、「不輕易毀諾,永保信用」: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 4.消費者如果想知道自己的信用狀況,可以臨櫃或書面向聯合徵信中心提出查詢申請,但是僅限於查詢自己的信用資料。如果發現個人信用紀錄有錯誤,消費者可以敘明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逕向原資料報送銀行反映提出申請更正,聯合徵信中心會根據銀行來函內容依程序辦理。消費者如果想對信用紀錄有更深入了解,也可以在聯合徵信中心(http://www.jcic.org.tw)網頁的「社會大眾專區/常見問題」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9 代辦的陷阱-您不可不知 坊間常見「不看聯徵,信用有瑕疵也可辦理」、「債務管理幫您減輕壓力」、「債務託管幫您以最低金額結清負債」、「破產諮詢讓您重生」等廣告,您相信代辦業者這些天花亂墜的廣告詞嗎?只要您再冷靜思考一下,將會發現代辦業者並不會真正幫助您解決問題: 1.「不看聯徵,信用有瑕疵也可辦理」:當您申請貸款時,銀行是根據個人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等客觀因素決定貸款條件,並不會因為代辦業者送件而給予較多優惠。所以如果您透過號稱可以理財理債或債務協商的代辦業者貸款,不但得不到真正的幫助,還要被收取高額代辦費,而且辦不成功也不能退費。 2.「債務管理幫您減輕壓力」:代辦業者聲稱透過所謂「債務管理師」幫您做負債整合,規劃償債計畫,其實說穿了只不過是讓您「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整合下來,可能表面上每月應付本息稍有降低,但實際上只是延長期數,甚至利息優惠也僅限於前幾個月而已,總計下來債務和利息根本沒比原來少,再加上可觀的代辦服務費,還款壓力一點也沒減輕。 3.「債務託管幫您以最低金額結清負債」:代辦業者以「託管後暫時不用繳款,銀行不可催收」、「律師出面以最低折扣贖回債權」等訴求誤導民眾,在收了託管費後,代辦業者先煞有其事的幫您寄發「律師函」給債權銀行,但隨後會繼續為您出面交涉的則是微乎其微。結果不但債務未能解決,高額的託管費又是剝了您一層皮。 4.「破產諮詢讓您重生」:代辦業者常在廣告上刊登申請破產成功案例,這是代辦業者常常使用賺取諮詢費的花招。雖然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立法通過,但債務人不應有太多不當期待,因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不但個人信用會受折損,居住自由、基本生活水準及選擇職業自由也可能會受到限制,所以您仍應積極面對債務問題,與銀行協商,盡力還款。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有貸款需求或償債問題時,都應該直接找銀行協商;申貸時要睜大眼睛多做比較,選擇適當且可負擔的金融商品;有債務問題,應及早主動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可行的還款方式,亦可電洽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最重要的,想要申請貸款或償還貸款還是自己處理最穩當,千萬不要相信代辦公司所謂的「專業」以及誇大的廣告,否則只會讓您多花冤枉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1 哪裡可以取得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銀行局網頁(http://www.banking.gov.tw)點選「消費者園地/定型化契約範本」,即可取得銀行業務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2.目前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 契約範本、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等。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2 「信託」是什麼?為什麼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比較好? 一、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並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由於委託人的財產必須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因此,委託人必須高度信賴「受託人」。在我國辦理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角色之行業,稱為「信託業」。 三、信託業除同時受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相關規範之外,並需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記帳。另外,信託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若信託業違反信託法或信託業法相關規範,將受罰鍰或刑責之處罰,因此,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將較有保障。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3 投資國內外基金應注意事項 國內投資人常透過銀行投資國內外基金,投資人除了注重收益之外,更應注意下列事項: 1.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2.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3.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4.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4 ○○公司所發行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是否經過金管會許可?是否可以購買? 目前只有信託業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募集或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經金管會許可發行者,而且公開發行的受益證券一定是在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開買賣,相關資料可以上信託公會(http://www.trust.org.tw/)、櫃檯買賣中心(http://www.otc.org.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的網站查詢。如果是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則依據本會訂定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該信託業不可以發行受益證券、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所以如果看到公開販售的「○○銀行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應該先向該銀行查證是否屬實。至於一般民間公司所銷售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並非金管會所管理的業務,民眾於投資前,不可盡信銷售人員的說辭,應該先審慎評估文宣、契約內容之真偽,並向相關機關、單位查證,以避免無謂的金錢損失。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5 如何防止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之成年人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限制其使用額度? 一、依據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具有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故得獨自與金融機構簽訂各項業務往來契約並獨自承擔履約責任。 二、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致無法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成年人,得依民法規定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說明如下: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以致無法表達個人心中的意思、無法了解他人向其表達之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者,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為表達能力、了解能力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者,得聲請「輔助宣告」,其效果如下: 1、受「監護宣告」者,不具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 2、受「輔助宣告」者,為消費借貸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如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應由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金融機構,以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或經輔助人同意之額度內讓持卡人使用卡片。 三、如未能依前開方式限制持卡人使用卡片,亦可由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家屬偕同持卡人到金融機構填寫、簽署相關書表,申請停止或限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之額度。 四、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亦得主動申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相關「註記」,例如:親屬或第三人代償註記、永遠或一定期間內不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等註記。民眾於聯徵中心留下紀錄後,可供銀行查詢做為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以避免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有關聯徵中心「註記」申請,民眾可逕向原往來金融機構辦理,或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至聯徵中心櫃台申請,相關申請訊息可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查詢,或電洽該中心(服務電話02-2381-3939)。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6 如何查詢已發行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或不動產證券化案件的相關資訊?是否有核准金額及發行金額的統計資料? 1.公開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案件的相關資訊,皆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的「資產證券化」項下查詢。至於私募之證券化案件資訊,可至信託公會網站(http://www.trust.org.tw/)的「公告查詢」項下查詢。 2.有關證券化核准及發行金額之統計資料,可於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的「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項下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7 中小企業融資取得 1.銀行均相當重視中小企業放款業務,大部分銀行已針對中小企業推出優惠融資方案或新種金融商品。本會銀行局網站已揭露銀行公會及本國銀行中小企業融資單一諮詢窗口及人員聯絡名單(http://www.banking.gov.tw的「金融資訊->中小企業服務窗口」),俾中小企業連繫諮詢,以瞭解個別銀行所提供之融資產品,再就近至適當分行申辦融資。 2.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中小企業多種優 惠融資保證方案,如符合該基金保證規定,可洽銀行協助或逕洽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3.給中小企業之建議: (1)選擇主力往來銀行,平時即建立良好往來關係,遇有融資需求 時,更容易獲得有利的條件。 (2)儘量提出明確之財務或業務資料,例如銷貨訂單或合約等,將可提高銀行承貸意願。 (3)詳讀貸款契約等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設置「馬上解決問題中心」,專責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諮詢與個案協處,有融資協處需要之中小企業可洽請該中心協助。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8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是否過高? 1.信用卡本質為消費性支付工具;循環信用功能,是提供消費者因一時財力困難,無法全額繳清時使用。 2.由於發卡機構必須負擔發卡的經營成本,且信用卡的交易成本與一般金融商品不同,因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也較一般消費性貸款為高,民眾如果有資金需求,可選擇適當且利率較低的貸款商品。 3.為落實金融機構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以保障持卡人的權益並落實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本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應主動按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後,採取利率差別定價,並定期覆核調整。目前發卡機構均已針對客戶不同的信用狀況,給予較合理的利率。 4.另本會已要求銀行公會定期在網站(www.ba.org.tw)上揭露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率與相關共通性手續費,而且各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在各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 5.為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並導正信用卡回歸為支付工具,本會已要求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6.又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9 學生申請信用卡的規定為何? 一、本會已經規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二十歲,附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二、對於二十歲以上的學生申請人,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形通知持卡人的父母,請他們特別注意持卡人的使用情形。發卡機構對於全職學生核發的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三、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的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四、發卡機構禁止對學生族群促銷或推介信用卡。本會亦要求各金融機構除現金儲值卡外,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上。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1 有關信用卡附加優惠終止或變更之規定 1.為保護消費者持卡權益,本會於96年5月3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自96年5月3日起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應於信用卡權益手冊及發卡機構網站揭露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2)申請書、廣告與各項文宣中,如有提及各項優惠者,亦應以顯著方式載明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3)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於60天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至於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之處理機制,本會於96年11月5日規定,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亦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仍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 3.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並已新增規範,要求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3 對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海外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之管理為何? 1.依據我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會之承諾,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需以經在我國設立分行者始得吸收存款,另附加承諾外銀在臺分行僅限於被動接受客戶要求時,始得提供總行開戶資訊,且必須由客戶直接寄送表格至國外總行,外銀分行不得主動對外宣傳或以任何管道招攬此類業務,本會並據此訂定應注意事項予以規範。 2.為強化監理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會業於99年8月24日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除明定外銀在臺分行禁止行為態樣外,並強化海外總行及稽核主管之內部管理責任。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5 目前銀行對外國人在臺開戶之一般實務規定為何? 外國人向銀行申請開戶,需攜帶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詳細內容請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銀行業提供在臺外來人士服務資訊專區」說明(網址: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BusinessDetail/10?returnurl=%2F )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6 銀行可以收取帳戶管理費嗎? 1.公平會規定「銀行計收任何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上開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2.本會規定「存款契約(1)凡設有帳戶管理費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2)如擬變更或增設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60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另「辦理信用貸款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且收取相關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 3.綜上所述,金融機構收取相關帳戶管理費,均應事先充分揭露、告知消費者;另外本會亦已請銀行公會將各銀行帳戶管理費與各項費用計收情形,公布於該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並且定時更新上開資訊。 2009/4/24 銀行金控類
200908000001 繼承債務問題? 1.有關繼承相關事宜均須依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銀行對於借款人或其保證人之繼承人進行相關債務處理,必須遵循民法以下規定。民眾若有疑義,可逕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電話:(02)2314-6871 網址: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1)法務部就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前於97?1月2日及5月7日修正,增訂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 (2)鑑於實務上仍有?多繼承人因?知被繼承人之債務,又未能主張或?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須承受繼承債務,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法務部於98?6月10日再次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將我國繼承制?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外」,因此,民法該次修正施?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另98年民法修正時,亦針對現存最?公平的三種繼承情形(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明定?外得溯及既往,負限定責任。 2.另民眾與銀行間之相關債務清償問題,可利用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債務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或請求司法扶助機構提供意見。 2009/8/25 銀行金控類
200908000003 何謂電子票證?一般商店發行僅用於店內之儲值卡是否屬之? 電子票證係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得使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款項,可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至於僅用於支付發行機構提供之服務及商品之儲值卡片,則非屬電子票證之範疇。 2009/8/25 銀行金控類
200908000006 雙元貨幣是否等同存款?投資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1.所謂雙元貨幣係本金與衍生性商品結合之結構型商品,大都結合賣出匯率選擇權之價金,以提升其投資收益,惟該等商品於結算時匯率達約定之轉換條件時,銀行將依約將本金及利息轉換成另一貨幣給付予客戶,而非100%保障返還原計價幣別承作之本金;與存款不同,投資人購買時須承擔到期轉換為另一貨幣之匯兌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2.此種結構型商品報償與存款不同,投資上述商品時應客觀評估投資風險,商品投資報酬率愈高,隱含之投資風險也愈高,投資人應審慎考量謹慎理財,避免造成本身資產之損失。 2009/8/25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