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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7000006 |
問題 | 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買回庫藏股應適用之相關規定? |
答覆 |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並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轉讓或變更登記,故前揭證券交易法及所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係以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為規範對象,並就該等公司買回其股份之程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等明確規範。 (二)至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買回其股份,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規範,以及建議為保障投資人比照「買回辦法」訂定相關規範等,均涉及公司法規定範疇,應洽詢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三)另「買回辦法」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下載查詢。 |
建立時間 | 2007/7/3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