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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810000008 |
問題 | 向金融機構借款,金融機構是否有義務提供契約正本給借款人? |
答覆 | 1.「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規定金融業者與借款人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時,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惟金融業者如因作業考量,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向金融業者請求提供契約書時,金融業者倘拒絕提供,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依上所述金融機構不提供正本時,至少應提供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契約影本。 2.另依據「消費性無擔保」、「個人購屋」、「個人購車」等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相關貸款契約應以正本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一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
建立時間 | 2008/10/16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