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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16
問題 請說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何?
答覆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背書保證餘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辦理公告申報。本段係考量公司對單一企業之整體風險,故須再就公司對該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帳面餘額及資金貸與餘額,併同評估,若符合該段規定標準者,即應公告申報。 (二)依該條文後段規定,當公司依前段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背書保證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再辦理公告申報。係指公司依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又增加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時,即應再辦理公告申報。 (三)如已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嗣後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減少致已低於前段公告申報標準,後續餘額如再增加時,公司應重新檢視是否達到前段公告申報標準,而非僅檢視是否達到後段公告申報標準。 二、公司應隨時檢視其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是否已達該條文前段及後段應公告申報之標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者本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建立時間 2007/6/26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