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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4000028
問題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是否過高?
答覆 1.信用卡本質為消費性支付工具;循環信用功能,是提供消費者因一時財力困難,無法全額繳清時使用。 2.由於發卡機構必須負擔發卡的經營成本,且信用卡的交易成本與一般金融商品不同,因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也較一般消費性貸款為高,民眾如果有資金需求,可選擇適當且利率較低的貸款商品。 3.為落實金融機構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以保障持卡人的權益並落實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本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應主動按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後,採取利率差別定價,並定期覆核調整。目前發卡機構均已針對客戶不同的信用狀況,給予較合理的利率。 4.另本會已要求銀行公會定期在網站(www.ba.org.tw)上揭露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率與相關共通性手續費,而且各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在各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 5.為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並導正信用卡回歸為支付工具,本會已要求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6.又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建立時間 2009/4/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