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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4000025
問題 如何防止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之成年人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限制其使用額度?
答覆 一、依據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具有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故得獨自與金融機構簽訂各項業務往來契約並獨自承擔履約責任。 二、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致無法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成年人,得依民法規定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說明如下: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以致無法表達個人心中的意思、無法了解他人向其表達之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者,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為表達能力、了解能力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者,得聲請「輔助宣告」,其效果如下: 1、受「監護宣告」者,不具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 2、受「輔助宣告」者,為消費借貸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如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應由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金融機構,以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或經輔助人同意之額度內讓持卡人使用卡片。 三、如未能依前開方式限制持卡人使用卡片,亦可由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家屬偕同持卡人到金融機構填寫、簽署相關書表,申請停止或限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之額度。 四、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亦得主動申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相關「註記」,例如:親屬或第三人代償註記、永遠或一定期間內不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等註記。民眾於聯徵中心留下紀錄後,可供銀行查詢做為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以避免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有關聯徵中心「註記」申請,民眾可逕向原往來金融機構辦理,或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至聯徵中心櫃台申請,相關申請訊息可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查詢,或電洽該中心(服務電話02-2381-3939)。
建立時間 2009/4/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