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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904000003 |
問題 | 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無罪或不起訴後,要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
答覆 | 1.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列為警示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2.故銀行並無權限設定或解除警示帳戶,民眾可就近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事宜。 |
建立時間 | 2009/4/7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