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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812000001 |
問題 | 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倘於揭露期間清償,是否可縮短剩餘揭露期間? |
答覆 | 原規定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其揭露期間不論是否清償,均自金融機構轉銷呆帳之日起揭露五年。惟鑑於上開規定不利鼓勵債務人償債,經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同意後,報經本會准予變更呆帳紀錄揭露期間為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最長不超過自轉銷呆帳之日起五年。該中心並自97年12月1日起配合辦理。 |
建立時間 | 2008/12/29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