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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8000001
問題 繼承債務問題?
答覆 1.有關繼承相關事宜均須依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銀行對於借款人或其保證人之繼承人進行相關債務處理,必須遵循民法以下規定。民眾若有疑義,可逕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電話:(02)2314-6871 網址: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1)法務部就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前於97?1月2日及5月7日修正,增訂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 (2)鑑於實務上仍有?多繼承人因?知被繼承人之債務,又未能主張或?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須承受繼承債務,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法務部於98?6月10日再次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將我國繼承制?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外」,因此,民法該次修正施?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另98年民法修正時,亦針對現存最?公平的三種繼承情形(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明定?外得溯及既往,負限定責任。 2.另民眾與銀行間之相關債務清償問題,可利用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債務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或請求司法扶助機構提供意見。
建立時間 2009/8/25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