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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6000015 |
問題 | 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以協助其取得金融機構之借款額度,應以他公司實際動用借款金額或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 |
答覆 |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以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申報。 |
建立時間 | 2007/6/26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