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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810000010 |
問題 | 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為何?非屬信託業的自然人(如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或法人得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
答覆 | 一、依信託業法規定,目前可申請經營信託業務者,除了專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外,僅開放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可以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二、因此,信託公司、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外的法人,或是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自然人,並不是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無法依信託業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 三、為避免非信託業有以經營信託業為業的營業行為,卻規避信託業法的管理,所以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信託業不得受不特定多數人委託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的信託業務。 四、非信託業者如果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會受到信託業法第48條刑罰的處罰。因此,非信託業受理擔任信託案件的受託人,應注意避免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的規定。 |
建立時間 | 2008/10/16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