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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4000002
問題 向銀行申辦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係足額擔保,是否仍可提供保證人?
答覆 1.銀行法第12條之1業於100年11月11日修正生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銀行亦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如借款人本身收入不高、無所得、有信用不良紀錄、所提供擔保物非自己所有等),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則不受上揭銀行法第12條之1限制。 2.「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3.所謂「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所估價值。 4.倘借款人尚有銀行授信實務疑義,得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85962229)。
建立時間 2009/4/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