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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09
問題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關於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所稱金融資產是否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答覆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上述所稱金融資產,係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9段所定義之金融資產,非僅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建立時間 2007/6/26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