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編號 | 200706000009 |
問題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關於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所稱金融資產是否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
答覆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上述所稱金融資產,係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9段所定義之金融資產,非僅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
建立時間 | 2007/6/26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