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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904000004 |
問題 | 如何請求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
答覆 |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 (轉) 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若銀行無法聯絡到開戶人者,應透過匯 (轉) 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等文件,經銀行依匯 (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
建立時間 | 2009/4/7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