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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21
問題 詢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之規定。
答覆 僑外人在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已改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期貨交易相關規定辦理。惟僑外人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新臺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仍受「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資金運用比例限制之規範,即僑外人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及從事前揭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本會95年3月23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001424號令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26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0781號令)
建立時間 2007/6/27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