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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902000005 |
問題 | 有關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以及我國連動債爭議和解處理情形? |
答覆 | 1.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係採評議機制與推動和解雙軌制,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如下: (1)未區分和解對象:我國處理機制並未區分對象(不論有無投資經驗,以及不論為雷曼連動債或非雷曼連動債),對於投資連動債有投資爭議者,均可進入和解及評議機制協商。 (2)評議委員會依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評議: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係就個案逐一檢視,考量投資人個人情形以及銀行缺失程度,危險分擔較為精確,較符合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比率由0%至100%。 (3)本會對於有特殊情形之連動債爭議(如97.9.1後受託投資雷曼連動債、就銀行受託投資PEM集團相關金融商品),業已督促銀行針對該檔商品通案對全部投資人提出一致性補償方案。 2.我國如同新加坡、香港之作法,積極促請銀行與民眾和解,為達成推動和解之目標管理,本會數度協調銀行研商處理共識,銀行已訂定連動債申請評議案件之處理目標,儘速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並優先與高齡、低學歷及重大傷病之弱勢投資人和解。本會將持續促請銀行與民眾進行和解,以使連動債爭議能早日落幕,回歸正常業務經營。 |
建立時間 | 2009/2/18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