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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902000001 |
問題 | 警示帳戶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解除原因。 |
答覆 | 為維護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之帳戶所有人之權益,本局於97年9月18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警示帳戶解除原因。 |
建立時間 | 2009/2/18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