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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0706000017 |
問題 | C公司為A公司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之孫公司,今A公司為C公司背書保證, A公司於計算對C公司背書保證是否達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應公告申報標準時,該款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係指A公司直接投資C公司金額或B公司投資C公司之金額? |
答覆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長期投資」餘額,係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中直接及間接投資轉投資事業帳列長期投資餘額而言,是以A公司雖未直接投資C公司,惟係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於計算處理準則第25條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仍應就B公司帳上對C公司長期投資餘額按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計算。 |
建立時間 | 2007/6/26 |
問題種類 | 證券期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