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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7000012
問題 任何人大量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申報規定?
答覆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ㄧ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事項要點)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又依上開申報事項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相關申報書表及填表說明,可至本局網站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區下載查詢。
建立時間 2007/7/3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