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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810000009
問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民眾如何處理其債務問題?
答覆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依該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即前置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銀行公會業依上開規定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民眾如欲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相關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金管會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3.另銀行公會業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twidrp.org.tw/index.jsp),內容包括:申請之作業程序、申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4.另依據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除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外,亦可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相關調解程序請逕向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洽詢。 5.如民眾不符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申請條件者,尚可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各金融機構已提供聯絡窗口,該窗口聯絡資料可至本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中,消費者園地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或至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網站(http://www.ba.org.tw)查詢。
建立時間 2008/10/16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