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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4000010
問題 當事人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註記相關訊息暨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及其揭露期限問題
答覆 1.本人若欲註記與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訊息,例如:要求金融機構核貸核卡須確認係由本人辦理,及其自即日或自特定日起不再申請貸款、信用(現金)卡等,以供金融機構查詢時參考,可以郵寄方式或親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辦理。 2.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金融機構小額消費信用貸款或信用卡或現金卡款項後,代償人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在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咸認應將代償事實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之前提下,可由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向金融機構提出代償註記申請,並填寫「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及註明該註記揭露至何年何月何日止。該中心在接獲金融機構來函申請客戶代償信用註記,將比照一般當事人申請補充註記案處理,將該代償註記免費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及減少相關交易糾紛。 前二項註記之申請方式、攜帶文件及申請書表格請參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faq_apply_inquiry.html及http://www.jcic.org.tw/form_public.html#lineJump04),其揭露期限依當事人申請書上填具之揭露期限為準。
建立時間 2009/4/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