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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904000017
問題 銀行可以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嗎?
答覆 1.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金融業者基於經營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其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另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之方式計收。 2.參照公平會上開規範意旨,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建立時間 2009/4/7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