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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0706000007
問題 興櫃股票之交易撮合方式,為何不能與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相同?
答覆 按興櫃股票市場成立目的之一,在於解決過去投資人對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多有透過非法盤商仲介交易,容易衍生交易糾紛及違法詐騙的情況。興櫃市場使其得以透過合法證券商仲介及公開銷售,並降低投資人之投資風險。惟因興櫃股票並無獲利能力、設立年限、資本額及股權分散等登錄條件限制,其登錄門檻甚低,不同於上市(櫃)股票之嚴格要求。基於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風險較高之特性,為過濾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具備相當之品質,並保護市場投資人,爰參採美國有關佈告欄股票市場做法,實施推薦證券商制度,加重推薦證券商的責任,要求負責推薦公司登錄的推薦證券商,應提出財務業務檢查表及認購一定興櫃股票部位,並擔任所推薦興櫃股票議價交易之市場報價、成交及交割的一方,而不沿用上市(櫃)公司股票由電腦自動成交機制,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市場有所區隔。
建立時間 2007/6/23
問題種類 證券期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