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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1003000011
問題 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各有不同,並非所有商品均適合一般大眾投資,為維護客戶透過信託進行投資之相關權益,主管機關是否加強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業者遵守?
答覆 鑑於信託業近年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模日增,但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並不相同,金管會於99年2月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除就信託業得受託投資的國外或涉及外匯標的加以規範外,並針對信託業受理客戶投資的管理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除對專業投資人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增加金融商品服務提供之廣度外,並特別加強對非專業投資人的保障。其中,專業投資人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的法人或基金,以及提供三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的自然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都屬於非專業投資人。 另對於信託業現有客戶部分,信託業得以當面洽談、電話、電子郵件或寄發商品說明書的方式向現有客戶進行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但為避免信託業推介不適合的商品給投資人,故特別規定如果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信託業於進行推介前須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該推介行為,同時確認委託人不屬於不活絡投資人(最近一年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5筆)或弱勢族群(年齡70歲以上、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以及確認所推介的標的適合委託人,且推介標的以已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標的為限。 為進一步完備信託業監理法制,強化信託業與客戶之信賴關係及客戶權益之保護,金管會再於100年2月17日修正前揭管理辦法,將現行不同商品或行業別之管理法令或自律規範中,有關金融商品之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之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務部分予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法制更趨完備,信託業更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俾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建立時間 2010/3/4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