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編號 | 200911000004 |
問題 |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為何? |
答覆 | 目前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係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中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係規範於前揭應注意事項之附件一「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之作業流程「保單成交」之中。依該規定,保險業應告知保戶保單送達方式,並說明審閱後,由要保人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另本會95年3月14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1456號函亦明定,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人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以保障保戶權益。 |
建立時間 | 2009/11/4 |
問題種類 | 保險業務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