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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1102000032 |
問題 | 稽核單位提供檢查報告之情形是否均應留存書面紀錄? |
答覆 | 一、金管會要求稽核單位應將提供檢查報告的情形留存書面紀錄,係為瞭解受檢機構運用檢查報告之情形,故稽核單位提供予機構內部其他人員、簽證會計師及委任律師等人員時,應將提供的對象、時間、用途或目的、提供方式(如現場閱覽或抄錄等)及提供範圍(如特定章節或頁數)等情形,以設簿登記等便於查考之方式留存書面紀錄。 二、至於稽核單位依相關法規應主動提供檢查報告內容的對象,受檢機構得依據自身機構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留存書面紀錄的方式。 |
建立時間 | 2011/1/4 |
問題種類 | 金融檢查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