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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1103000002
問題 99年12月1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與已廢止之「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有何不同?
答覆 1.在「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前,金控公司的投資案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向本會提出申請,現在因金控法部分條文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據該法第37條第9項規定授權本會訂定金控公司申請投資的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所以本會參考原「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及過去法規實際運作的狀況,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2.本會於99.12.1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與已廢止的「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最主要的不同在於: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的比率,由原先的5%提高至控制性持股,如果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應於3個月內依公開收購規定辦理。 3.上開規定主要是考量金控公司不得為財務性投資,如果未能以取得被投資事業之控制權而為投資,有違金控公司設立的精神,且日後如併購不成又將產生退場的問題。所以規定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公開收購方式辦理,而且須一次購足。 4.又為避免投資案拖延過久,致影響被投資事業正常營運,所以規定應於3個月內開始進行公開收購或完成投資。此外,公開收購方式可使小股東公平參與應賣,較能兼顧廣大股東的權益。
建立時間 2011/3/24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