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編號 | 201103000004 |
問題 |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總經理一人,得否再設置其他非總經理職稱(如執行長)惟職責為綜理全公司業務之人? |
答覆 | 1.為避免金融機構採行雙(多)總經理制,易衍生董事長實質兼任總經理,造成權責不清之公司治理問題,爰「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依此,金融控股公司僅得有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其職稱為「總經理」,不得有其他非總經理職稱惟其職責與總經理相當之人。 |
建立時間 | 2011/3/24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