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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1103000006 |
問題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擬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規定辦理減資時,是否均需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如主管機關依該辦法核准後,其後續程序為何? |
答覆 | 1.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減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股東而減少資本之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金控子公司如以減少資本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爰此,僅限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金融控股公司者,始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申請減資並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如該子公司係屬公開發行者,其後續減資作業程序,應請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
建立時間 | 2011/3/24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