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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1203000001 |
問題 |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
答覆 | 按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本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惟金融機構係受往來客戶高度信賴之行業,爰本會約束其不得隨意讓與正常放款,惟如屬不良債權且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情形,則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出售,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不適用民法第297條規定。另不良債權,於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轉售。 |
建立時間 | 2012/3/8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