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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01203000003 |
問題 | 買受人買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後得否再出售或委外催收? |
答覆 | 金融機構於95年5月後出售之非企業戶無擔保不良債權、101年11月21日後出售之非企業戶擔保貸款不良債權及102年7月31日後出售之企業戶不良債權,本會已訂有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於出售時,必需與買受人約定不得再轉售予第三人;至於催收的委外,以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為限。(相關規定請參考本局銀行法規資料庫檢索系統http://i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530號函釋。) |
建立時間 | 2012/3/8 |
問題種類 | 銀行金控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