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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01203000006
問題 金融機構不當催收問題。
答覆 1.現行「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業明定委外催收機構資格條件及禁止催收行為樣態,委外機構違反規定之處置措施等事項如下: (1)催收公司資格條件: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事先確認受委託機構為取得「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設立登記之公司、或為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或為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且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 (2)催收人員之資格條件:催收人員應完成相關催收專業訓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且未曾有刑法、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票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解、無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因違法而離職經金融機構報送聯徵中心登錄者等情事。 (3)催收行為之規定:債權催收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催收行為,且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2.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有騷擾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時,請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本會對於金融機構如有違反委外辦法規定者,均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若催收公司經查確有非法催收情事者,本會將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建立時間 2012/3/16
問題種類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