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編號 | 201205000008 |
問題 | 醫療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為何? |
答覆 | 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依據本會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2條及96年11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而該條文之說明規定:「疾病之定義得增列等待期間,但最高以30日為限,並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等待期間之保費。」,故保險公司得設計訂有觀察期間之保單,惟保險費率必須依公平對價原則調降反映。但考量重大疾病(含癌症)保險之風險控管所需技術較高,壽險業若為加強對健康保險之風險控管需要,且訂定之等待期間尚屬恰當,並已基於公平對價原則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主管機關亦原則同意放寬重大疾病(含癌症)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至90日,並得增列復效等待期間。另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中,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俾杜爭議。 |
建立時間 | 2012/5/18 |
問題種類 | 保險業務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