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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新北市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先期推動及管理計畫
Abstract 本計畫為地方環保局推動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先期調查及管理計畫,工作主軸以排放清冊建置為主,並輔以實廠流布調查、模式模擬等作業,最後提出工業區之管制策略。一、排放清冊建置本項作業依據調查作業程序進行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調查,其重點包括:製程流向、排放物種、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輸出、輸入量確認(一)調查對象以環保署資料庫159家(175製程)為優先調查對象,及擴大至本市空污費207家(223製程)及各類資料管制之潛在對象包括固定污染源資料庫空污費新增毒化物、EMS資料庫毒化物、EMS等57家(57製程),共計完成284家304個製程現場調查作業。(二)排放量分析依現場調查304個製程結果,以金屬塗裝製程數10%最多,而排放物種之前五大則分別為甲苯(282公噸/年)、二甲苯(185公噸/年)、甲醇(62公噸/年)、二甲基甲醯胺(61公噸/年)、二氯甲烷(54公噸/年);屬第一、二類致癌排放物種(IARC ⅠⅡ)則為甲醛(35噸/年)、乙苯(10公噸/年)、苯(5.7公噸/年)、四氯乙烯(8公噸/年)。另外,依污染排放區域分析,本市五大工業區(土城、五股、樹林、林口、瑞芳工業區),其工業區排放量約佔全市總排放量4~44%。就整體調查結果分析可歸納二個現象國外部份製程係數偏高(如PU皮製造程序),導致環保署資料庫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部份製程有高估之現象,目前固定源資料庫之原料、溶劑等部份以統稱或業界俗名建置,以係數方式推估易忽略其排放量。二、實廠流布調查本項作業共完成6場次流布調查,包括24根次排放管道及31點次原物料、廢棄物之檢測作業。(一)工業區選取及對象擬定依據土城光化測站監測資料及風向,且本市工業區中具排放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源以土城工業區最多,故選取土城工業區為實廠流布調查之重點工業區。土城工業區及鄰近區域具排放HAPs之公私場所共19家,本計畫依據行業製程別、排放量、排放物種、危害性、陳情次數、檢測濃度等資料,篩選6家進行流布調查。(二)流布調查及檢測作業本項工作係採排放管道及物料同時採樣方式進行揮發性空氣污染物檢測分析作業(包括24根次排放管道及31點次原物料、廢棄物之物種檢測),並以質量平衡為主要推估方式,共完成6場次流布調查,其中以塗裝程序3場次為最多,在塗裝程序中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為該製程主要排放之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並以逸散為主要污染排放方式(45~100%),依本作業調查結果,該製程雖在包圍式噴房內作業,但其逸散比例仍遠高於空污費公告集氣效率80%。三、模式模擬分析結合實廠流佈調查結果,採ISCST3模式進行模式模擬,共完成6場次之模式模擬分析,依模式模擬結果各物種之擴散方向主要是往廠房的西邊擴散,最大濃度著地位置約位於廠區西方數十公尺處,隨著離廠房的距離增加,各物質污染物的濃度迅速降低之現象。四、管制策略研擬本工作為蒐集內外管制策略並結合實地調查及模擬結果,規劃本市(工業區優先試行)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及推動期程。(一)國內外管制趨勢已蒐集美國、日本、荷蘭、中國大陸、德國等五個國家管制現況趨勢。其中澳洲與日本採排放管制方式,荷蘭採取風險評估管制,德國將兩種管制方式併同考量,而美國之空污重點管制區亦採取併同考量。環保署公告相關管制法令包括毒性化學物質302種,主要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管制空污費加徵之13種個別物種。(二)本市管制策略近程管制策略係以國內現行制度為基礎並可立即施行者為策略擬定方向,故規劃將現行「固定污染源設與操作管理辦法」擴大管制範疇,納入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管制內容包括許可管制對象:許可申請時全面要求業者物料中含揮發性有機物者皆需檢附物料之成份資料,並登載於許可證內容本市高排放物種及物種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之製程,其廢氣收集、防制削減率之規定。中長程階段則規劃將毒性強非許可對象納入管理並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宜納入廠區作業人員及鄰近敏感點或居民,並建立排放熱點地圖及推動面源管制。前 言隨著對空氣污染物危害性、二次空氣污染物生成機制之瞭解,各先進國家已逐漸意識到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品質的衝擊和危害,因此開始積極推動該類空氣污染物之管制作業。故本市承襲環保署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精神,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區域性管制策略,爰依據轄區內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特性與分布,利用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且考量物種檢測方法適切性,優先篩選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品質具危害性之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進行實廠排放調查作業、並輔以模式模擬分析研擬本市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執行方法本計畫藉由現場普查、排放量推估、排放清冊建置、實廠流布調查(含檢測作業)、模式模擬分析等方式,協助新北市環保局建立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架構。結 論一、工業區排放量僅佔全市排放量 4~44%,調查工作應納入大型污染源由於現階段工作項目以建立基礎資料為主,流布調查作業僅完成土城工業區,然依據調查結果顯示工業區排放量僅佔全市排放量4~44%,仍有南亞樹林廠、南亞林口二廠等大型污染源未進行調查作業,且轄內工廠排放物種單純,調查物種不宜限制至少每廠需5 種以上。二、工業區附近之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影響不顯著,但仍需持續監控依據現階段已完成之調查及模擬作業顯示,距離目標工業區最近之敏感點A 國小,其甲苯濃度最大小時增量為632ppb,僅達周界標準之1/3 左右,且年平均值最大為5.26ppb,與環境濃度值相當,顯示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對工業區附近之影響並不顯著,故針對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雖無立即管制之必要性,但仍需持續進行污染排放之監控;故以空污管理制度為基礎之「固定污染源設與操作管理辦法」應立即納入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建議事項依據現階段已完成之調查及模擬作業,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雖無立即管制之必要性,為避免低估其對環境健康之危害,仍應依上述結論從新規劃未來調查作業內容,除應納入大型污染源之調查外,並規劃10 年內可進行之管制作業,分述如下:一、近程管制建議(2 年內)(一)許可登載1.優先管制物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甲醛等。2.個別物種登載要求:優先管制物種全面登載,並核定排放量、個別物種。3.建構行業別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審查原則,內容包含集氣及防制削減率。(二)排放量推估本計畫調查之排放量優先以質量平衡為推估方式,與99 年環保署執行『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以speciate數推估之方式並不相同,以係數方式推估排放量易造成固定源資料庫之原料、溶劑部份資料以統稱或業界俗名建置,依係數方式推估易忽略物種排放量國外部份製程係數偏高,排放量推估有高估之現象。為提高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真實性及可信度,建議除排放量之推估應以質量平衡為優先推估方式,若排放方式為密閉時得以檢測方式,最後再配搭係數推估。(三)原物料佐證要求依 據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因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MSDS)並未標示完整物種,排放量推估仍需搭配物料之檢測分析,建議未來業者進行排放量推估時,應提出完整之檢測報告。二、中程管制建議(3~5 年)(一)擴大管制對象現階段已完成製程普查、實廠流布調查等資料之蒐集,建議未來仍需持續執行基礎資料之建置及更新,並進行作業環境、危害途徑等資料蒐集;並結合毒化物、廢棄物等資料庫擴大基礎資料之建置,包括:工廠、實驗室、醫院、學校等。(二)空污費公告效率修正評析塗裝業實廠流布調查資料,其污染逸散率皆高於空污費公告效率,故建議環保署宜檢討修正空污費公告集氣效率之適宜性,並建立集氣效率之查驗機制與配套。三、長程管制建議(6~10 年)(一)排放熱點建置目前空氣品質濃度估算大致仍採常用的空品模式為主,例如美國加州空品局(http://www.arb.ca.gov/toxics/harp/harp.htm)的熱點分析計畫, 而排放熱點的建置除了空品模式以外,還需包含完整的排放量清查資料及相關的人口分佈調查資料等,才能有效建置。故未來建立排放熱點地圖,除進行ISC 模式以外,並建議再加入AERMOD 後續模式進行基礎整合,若考量中長程影響,則建議再加入CALPUFF 模式。(二)健康風險評估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之排放管道多低於 10 公尺,不易擴散,最大著地濃度位置多落於廠區西方數十公尺處,建議未來執行風險評估工作時,宜納入廠區作業人員及鄰近敏感點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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