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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彰化縣環境教育法中指定對象輔導查核計畫
Abstract 一、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須接受4小時環境教育,並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二、 加強輔導查核本市轄內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執行環境教育成效及相關行政作業,使受訪查對象能更可充分瞭解環境教育法相關規定與需求。實地輔導訪查彰化縣內各機關單位計51處
EngTitle
EngAbstract
ProjectYear 103
SponsorOrg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ExecutingOrg 京丞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PublicFullVersionURL http://epq.epa.gov.tw/FileDownload.aspx?fid=75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