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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項目代碼 中文項目名稱 英文項目名稱 健保支付點數 價格參考起日 價格參考迄日 備註
00217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90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18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2)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145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19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90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4)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120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1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5)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50) 345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2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6)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50) 320 2009/1/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3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人次以下部分(1-2)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31-40人次) 250 2015/2/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4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人次以下部分(3-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31-40人次) 250 2015/2/1 2910/12/31 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因註內容過多無法容納,請詳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00225B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檢傷分類第五級 390 2016/4/1 2910/12/31 註:1.檢傷分類依衛生福利部規定。2.地區醫院得就本項費用與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惟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內含護理費比率為32.04%。6.地區醫院得依表定點數加成19%。7.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
00301C 中度特定身心障礙(非精神疾病)者診察費 420 2015/1/1 2910/12/31 註: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
00302C 中度以上精神疾病患者診察費 320 2015/1/1 2910/12/31 註:1.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2.限精神病及精神分裂之患者。
00303C 輕度特定身心障礙者(非精神疾病)及失能老人診察費 320 2015/1/1 2910/12/31 註:限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適用對象之牙醫醫療服務申報。
00304C 身心障礙者轉出醫療院所至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院所之轉診費用 200 2016/4/1 2910/12/31 註:1.交付病人牙醫醫療院所轉診單(附表3.3.4),且病歷應記載。2.提供病人或家屬相關諮詢及轉出病歷摘要(不包含X光片)。
1 第1次兒童衛教指導費(可搭配第1次兒童預防保健申報) 100 2014/11/1 2910/12/31 於出生至2個月;提供嬰兒哺餵、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01015C 急診診察費 521 2016/4/1 2910/12/31 1.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如附表2.1.1。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46-73點。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 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地區醫院得依表定點數加成19%。6.本項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100%,其餘年齡為兒童加成項目,依本節通則十之規定辦理。改限基層院所及地區醫院申報
01018B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80 2016/4/1 2910/12/31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01019B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1.醫院(1)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自行調劑 280 2016/4/1 2910/12/31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5.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01021C 精神科急診診察費 550 2016/4/1 2910/12/31 1.精神科急診定義及範圍如附表2.1.1。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48-67點。3.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 加成50%、例假日(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成20%,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則僅加成50%。4.山地離島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加成3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者,依表定點數加成80%。5.兒童加成項目。
01023C 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診察費 425 2016/4/1 2910/12/31 1.限出生時2000公克以下的早產兒於二歲前之特別門診追蹤治療,並限由小兒科專科醫師親自施行。2.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6-47點。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01024C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醫師巡迴醫療費(半天) 1090 2016/4/1 2910/12/31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01027C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護理人員巡迴醫療費(半天) 872 2016/4/1 2910/12/31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01028C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支援二、三、四級離島無醫師地區醫療費(一天) 2180 2016/4/1 2910/12/31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01030D 助產所產後檢查 320 2013/6/1 2910/12/31 1.內容包括:產道恢復檢查、避孕指導、德國麻疹預防注射之諮商及指導。2.原助產所接生之個案,每人每次產後一個月內得申報四次到宅產後檢查服務,各次產後檢查服務內容如支付標準規定。
01031C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318 2009/1/1 2910/12/31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01032C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下部分(≦45) 2.基層診所(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318 2009/1/1 2910/12/31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2.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3.偏遠地區因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得比照處方箋交付特約藥局調劑申報。4.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31-41點。5.基層院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限向衛生局登記為診所(不含中醫診所及牙醫診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6.基層院所精神科每月看診日數計算方式: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二十五日(不含二十五日),應以日計;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二十五日以上者(含二十五日),得以當月全月日數計。通則12:3歲(含)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01033C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山地離島地區藥事人員巡迴醫療費(半天) 872 2016/4/1 2910/12/31 1.山地離島地區巡迴醫療每位醫師、藥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每月以八次為限,每次以半天為單位。2.申報01024C及01028C者,得另依規定申報醫療費。3.相關規定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作業須知」辦理。
0104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664 2016/4/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05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療費-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710 2002/1/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06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664 2016/4/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07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660 2002/1/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075C 職業性醫學科診斷性會談費 1031 2013/6/1 2910/12/31 一、限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行。二、經確診為職業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案件。三、須填寫勞工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並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簽名,留存病歷備查。四、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初診及三次以內複診之診察費,調整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之二倍,惟於申報本項會談費當次,不再加倍。
01076B 尿中無機砷檢查 1200 2014/1/1 2910/12/31 「尿中無機砷檢查」值需呈現「尿中無機砷總量」檢驗值(即三價砷、五價砷、MMA、DMA、肌酸酐之檢驗值合計數)
0108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調劑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1110 2002/1/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090C 職業病初診、第一、二、三次複診診察費-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而且每次調劑二十八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並由本院所自行週劑 1060 2002/1/1 2910/12/31 1.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代碼為00109C,00139C,00110C, 00140C,00158C,00159C)之二倍 2.限勞工保險職業病初診及三次以內(含)之複診申報 3.本項診察費之申請醫師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診療職業病能力資格]審定合格(90.8修正)
01188C 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初診加給診察費 30 2013/12/31 2910/12/31 配合支付標準2-1-1門診診察費調整,修訂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診察費支付代碼表,刪除牙醫兩字。
01271C 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察 600 2014/2/1 2910/12/31 註:1.係指病患在該院所從未執行本項初診診察或三年以上未就診,且該病患基於醫師之專業判斷,有施行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察之需要,醫師得於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Panoramic radiography環口全景X光片攝影。3.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4.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5.三年限申報一次,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2C及01273C。
01272C 年度初診X光檢查 600 2010/1/1 2910/12/31 註:1.係指病患間隔一年以上未就診或二年以上未執行本項,且經醫師專業判斷疑有鄰接面齲齒或疑似牙周炎者,醫師得於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雙側咬翼片Bite-Wing(後牙) +至少2張根尖周X光攝影(前牙)或至少4張根尖周X光片(不同部位,後牙優先)3.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4.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以及鄰接面齲齒齒位及部位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5.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1C及01273C。
01273C 高齲齒罹患率族群年度初診X光片檢查 600 2010/1/1 2910/12/31 註:1.適應症係指一年以上未執行本項,且符合高齲齒罹患率的族群者,經醫師專業判斷有執行初診X光檢查需要者,醫師可於病患之主訴處理完畢後擇適當時機執行。2.申報時應檢附雙側咬翼片Bite-Wing(後牙)+至少2張根尖周X光攝影(前牙)。3.高齲齒罹患率的族群為…(文長無法填列請詳支付標準)4.同次診察內34001C~34004C之X光費用不再另外給付。5.病歷中除應記載缺牙部位、牙冠牙橋與阻生齒以及鄰接面齲齒齒位及部位外,應記載X光片呈現之診斷與發現。6.申報本項一年內不得申報01271C及01272C。
2 第2次兒童衛教指導費(可搭配第2次兒童預防保健申報) 100 2014/11/1 2910/12/31 於2個月至4個月;提供嬰兒餵食與口腔清潔、嬰幼兒猝死症候群預防、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02005B 住院會診費 409 2016/4/1 2910/12/31 1.本項會診費,除急診期間外,每一保險對象每次住院最多限申報五次。2.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以申報一次為限。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06K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93 2016/4/1 2910/12/31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07A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71 2016/4/1 2910/12/31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08B 一般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34 2016/4/1 2910/12/31 1.經濟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比照申報。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0B 燒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673 2016/4/1 2910/12/31 註:本項兒童加成方式:病人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一百二十;年齡在六個月至二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九十;年齡在二歲至六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八十。
02011K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897 2016/4/1 2910/12/31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2A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806 2016/4/1 2910/12/31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3B 加護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716 2016/4/1 2910/12/31 1.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中心及骨髓移植隔離病床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4K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415 2016/4/1 2910/12/31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5A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88 2016/4/1 2910/12/31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6B 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42 2016/4/1 2910/12/31 註:1.核醫病床得比照申報。2.兒童專科醫師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02017K 新生兒中重度住院診察費(天) 687 2013/1/1 2910/12/31 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
02018A 新生兒中重度住院診察費(天) 652 2013/1/1 2910/12/31 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
02019B 新生兒中重度住院診察費(天) 596 2013/1/1 2910/12/31 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
02020B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 2250 2015/2/1 2910/12/31 1.適應症:以現行住院或急診重症病患,且己進入末期狀態者為主。2. 相關規範:(1)諮詢參與人員:包括主治醫療團隊、病患或病患家屬。(2)諮詢時間:每一個案諮詢時間至少1小時。(3)諮詢記錄:應有完整的諮詢溝通內容記錄,並應併入病患之病歷記錄留存,紀錄並有參與諮詢醫療團隊及病患或家屬簽名。(4)申報規定:a.另已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住院安寧療護及居家安寧照護後,不得再申報。b.每人每院限申報二次。
02021K 慢性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93 2016/4/1 2910/12/31
02022A 慢性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71 2016/4/1 2910/12/31
02023B 慢性病床住院診察費(天) 334 2016/4/1 2910/12/31
02024B 高危險妊娠住院診察費 501 2016/4/1 2910/12/31 適應症:1.妊娠二十二周至三十二周早產病患。2.四十歲(含)以上初產婦。3.BMI≧35之初產婦。4.嚴重妊娠高血壓。5.前置胎盤患者。6.多胞胎。7.胎兒生長遲緩或胎兒發育異常者(IUGR)或胎盤功能異常者。8.妊娠合併內科疾病:心臟病、糖尿病、甲狀腺疾病、腎臟疾病 (NS,IgA,ESRD)、免疫性疾病(SLE)、血小板低下症。9.白血病。10.血友病(Coagulopathy)。11.愛滋病。12.產後大出血者。13.胎盤早期剝離。14.合併接受外科手術者。15.雙胞胎輸血症候群。
02025B 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 1500 2016/4/1 2910/12/31 1.醫事機構條件:須設有出院準備服務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檢討、修訂出院照護計畫架構、流程等,並能具體解決問題,且記錄完整。2.服務項目:(1)出院準備服務計畫: 提供營養、復健、用藥、後續門診追?、緊急就醫之醫療資源與途徑等資訊,提升病人及家屬居家自我照顧能力、提供生活適應訓練、社會經濟及心理層面諮詢等疾病相關之計畫及指導。(2)每位個案應進行一次以上之跨團隊溝通協調。(3)評估個案需求,協助轉介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社區醫療群、各類居家照護、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長照機構等後續照護資源。(4)提供電話專線諮詢服務。(5)出院後電訪追蹤至少一次。3.支付規範: (1)醫事服務機構應檢附計畫書(敘明收案對象及執行方式)及專業團隊名單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申請核備後執行。(2)每人每次住院得申請一次。4.品質監控指標:同一疾病三日再急診比率(含跨院)、同一疾病十四日內非計畫性再住院率(含跨院)。
3 第3次兒童衛教指導費(可搭配第3次兒童預防保健申報) 100 2014/11/1 2910/12/31 於4個月至10個月;提供哺餵及營養指導、副食品添加、口腔清潔與乳牙照護、事故傷害預防等衛教指導。
03001K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病房費 598 2016/4/1 2910/12/31
03002A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病房費 532 2016/4/1 2910/12/31
03003BA 慢性呼吸照護病房病床費/天 395 2013/1/1 2910/12/31
03004B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病床費 509 2016/4/1 2910/12/31
03005K 經濟病床(床/天)-病房費 336 2016/4/1 2910/12/31 註: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
03006A 經濟病床(床/天)–病房費 302 2016/4/1 2910/12/31 註: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
03008B 經濟病床(床/天)–病房費 258 2016/4/1 2910/12/31 註: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
03009K 嬰兒病床(床/天)--病房費 1187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10E 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ICU 2852 2016/4/1 2910/12/31 詳見支付標準
03011F 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ICU 2406 2016/4/1 2910/12/31 詳見支付標準
03012G 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ICU 1738 2016/4/1 2910/12/31 詳見支付標準
03012GA 醫學中心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病床費/天 1560 2013/1/1 2910/12/31
03013HA 區域醫院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病床費/天 1160 2013/1/1 2910/12/31
03014A 精神科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1305 2016/4/1 2910/12/31 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 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16B 燒傷病床 (床/天)–病房費 1246 2016/4/1 2910/12/31 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特別整合以提供專門醫療燒傷之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適用。
03017A 燒傷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6495 2016/4/1 2910/12/31 1.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士)、營養師、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傷醫療團隊的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2. C.V.P.處理費、矽砂床、監視器等費用已包括在所訂點數內,不得另計。3.呼吸器、電擊、氧氣及C.V.P.置入等另按實際使用申報。4.適應症:二度燒傷,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20%,兒童大於10%;或三度燒傷,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10%,兒童大於5%。5.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病歷摘要,並保存病人入出院時皮表處理之彩色照片,以備審核。
03018A 急診觀察床(床/天)–病房費 167 2016/4/1 2910/12/31 1.急診留觀或待床病人,入住滿六小時始得申報。2.留置超過一日(24小時)者,比照住院病房費申報方式,依算進不算出原則計算。3.僅作注射點滴、輸血或休息者,不予支付。
03019B 急診觀察床(床/天)—病房費 139 2016/4/1 2910/12/31 1.急診留觀或待床病人,入住滿六小時始得申報。2.留置超過一日(24小時)者,比照住院病房費申報方式,依算進不算出原則計算。3.僅作注射點滴、輸血或休息者,不予支付。
03019BA 觀察病床(6小時) 139 2016/4/1 2910/12/31 限門診或急診施行下列診療項目時申報:1.癌症化學治療 2.紫斑症或先天性免疫不全之免疫球蛋白注射 3. 地中海型貧血輸血
03020B 隔離病床( 床/天)1.普通隔離病床–病房費 960 2016/4/1 2910/12/31
03021B 隔離病床( 床/天)2.正壓隔離病床–病房費 1989 2016/4/1 2910/12/31 指對免疫缺乏之重症患者,具有保護免於受外界感染源侵犯之特殊設計之病床,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22K 骨髓移植隔離病床(床/天)–病房費 5337 2016/4/1 2910/12/31 指具高效率過濾網(HEPAFilter)及水平層流無菌室(LAF)設備並需符合美國太空總署class100標準(每公升微塵粒子數不超過3.5個)之隔離病床,其病防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23A 嬰兒病床(床/天)--病房費 1083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24B 嬰兒病床(床/天)--病房費 978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25B 精神科加護病床(床/天)–病房費 1167 2016/4/1 2910/12/31 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 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26K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護理費 730 2016/4/1 2910/12/31 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27A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護理費 644 2016/4/1 2910/12/31 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28BA 慢性呼吸照護病房護理費/天 441 2013/1/1 2910/12/31
03029B 急性一般病床(床/天)–護理費 585 2016/4/1 2910/12/31 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30K 經濟病床(床/天)–護理費 307 2016/4/1 2910/12/31 1.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2.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31A 經濟病床(床/天)–護理費 271 2016/4/1 2910/12/31 1.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2.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33B 經濟病床(床/天)–護理費 204 2016/4/1 2910/12/31 1.指每一病室設四床(不含四床)以上之病床。2.護理費為偏鄉醫院及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之加成項目。
03034K 嬰兒病床(床/天)--護理費 2084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35A 嬰兒病床(床/天)--護理費 1900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36B 嬰兒病床(床/天)--護理費 1717 2016/4/1 2910/12/31 註:1.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以入住時之年齡判定。2.限無家屬照顧,二十四小時由醫護人員照顧者.3.本項非兒童加成項目。4. 非註1之嬰兒住院者,以急性一般病床申報費用。
03037A 精神科加護病床(床/天)–護理費 1958 2016/4/1 2910/12/31 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 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39B 精神科加護病床(床/天)–護理費 1751 2016/4/1 2910/12/31 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 需施以隔離治療及二十四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40B 燒傷病床 (床/天)–護理費 1246 2016/4/1 2910/12/31 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特別整合以提供專門醫療燒傷之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核可後適用。
03041A 燒傷加護病床(床/天)–護理費 9742 2016/4/1 2910/12/31 1.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士)、營養師、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傷醫療團隊的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經保險人局核可後適用。2. C.V.P.處理費、矽砂床、監視器等費用已包括在所訂點數內,不得另計。3.呼吸器、電擊、氧氣及C.V.P.置入等另按實際使用申報。4.適應症:二度燒傷,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20%,兒童大於10%;或三度燒傷,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10%,兒童大於5%。5.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病歷摘要,並保存病人入出院時皮表處理之彩色照片,以備審核。
03042A 急診觀察床(床/天)–護理費 167 2016/4/1 2910/12/31 1.急診留觀或待床病人,入住滿六小時始得申報。2.留置超過一日(24小時)者,比照住院病房費申報方式,依算進不算出原則計算。3.僅作注射點滴、輸血或休息者,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