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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現行給付項目
診療項目代碼 | 中文項目名稱 | 英文項目名稱 | 健保支付點數 | 價格參考起日 | 價格參考迄日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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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3116 | 05108B | 免疫調節管灌食(天)-1000卡以下 ≦1000卡 | 550 | 2010/6/1 | 2910/12/31 | 註:1.本項適用症如下,且使用至全身發炎徵候群消失,即行停止。(1)重敗血症:臨床上懷疑或證實有感染,加上符合至少二項SIRS(全身性發炎反應徵候群)條件,及臨床上併有至少一個器官衰竭。(2)急性肺損傷:PaO2/Fi O2<300 mmHg。(3)急性呼吸窘迫症:Pa O2/Fi O2<200 mmHg。2.實證醫學被証實的免疫配方內含EPA/GLA(含魚油、琉璃苣油和抗氧化劑等)等成分為主者。3.施行本項不得同時申報05101B、05102B、05103 B、05104B、05105B、05106B、05107B。餘詳支付標準。 | |
59973117 | 05109B | 免疫調節管灌食(天)-1001卡-2000卡 | 800 | 2010/6/1 | 2910/12/31 | 註:1.本項適用症如下,且使用至全身發炎徵候群消失,即行停止。(1)重敗血症:臨床上懷疑或證實有感染,加上符合至少二項SIRS(全身性發炎反應徵候群)條件,及臨床上併有至少一個器官衰竭。(2)急性肺損傷:PaO2/Fi O2<300 mmHg。(3)急性呼吸窘迫症:Pa O2/Fi O2<200 mmHg。2.實證醫學被証實的免疫配方內含EPA/GLA(含魚油、琉璃苣油和抗氧化劑等)等成分為主者。3.施行本項不得同時申報05101B、05102B、05103 B、05104B、05105B、05106B、05107B。餘詳支付標準。 | |
59973118 | 05110B | 免疫調節管灌食(天)->2000卡 | 1200 | 2010/6/1 | 2910/12/31 | 註:1.本項適用症如下,且使用至全身發炎徵候群消失,即行停止。(1)重敗血症:臨床上懷疑或證實有感染,加上符合至少二項SIRS(全身性發炎反應徵候群)條件,及臨床上併有至少一個器官衰竭。(2)急性肺損傷:PaO2/Fi O2<300 mmHg。(3)急性呼吸窘迫症:Pa O2/Fi O2<200 mmHg。2.實證醫學被証實的免疫配方內含EPA/GLA(含魚油、琉璃苣油和抗氧化劑等)等成分為主者。3.施行本項不得同時申報05101B、05102B、05103 B、05104B、05105B、05106B、05107B。餘詳支付標準。 | |
59973119 | 05201A | 門診藥事服務費-一般處方給藥(7天以內) | 55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20 | 05202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一般處方給藥(7天以內)-特約藥局(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48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1 | 05203C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一般處方給藥(7天以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33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2 | 05204D | 門診藥事服務費-一般處方給藥(7天以內) | 14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3 | 05205A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 | 64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24 | 05206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特約藥局(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59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5 | 05207C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35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6 | 05208D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 | 24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7 | 05209A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 | 75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28 | 05210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特約藥局(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69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29 | 05211C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45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30 | 05212D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 | 35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31 | 05213K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非單一劑量處方 | 51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2 | 05214A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非單一劑量處方 | 39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3 | 05215B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非單一劑量處方 | 35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4 | 05216K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單一劑量處方 | 104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5 | 05217A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單一劑量處方 | 90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6 | 05218B | 住院藥事服務費(天)—單一劑量處方 | 79 | 2016/4/1 | 2910/12/31 | 1.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申報藥事服務費,應以該病患實際日間住院治療之日數為限;至院外適應治療期間,不得再申報本項費用。2.留置急診處暫留床二日以上者,自第二天起比照申報。3.精神科日間住院病患及留置急診處暫留床病患不得申報單一劑量藥事服務費。 | |
59973137 | 05219B | 放射性藥品處方之藥事服務費(天) | 225 | 2016/4/1 | 2910/12/31 | 註:凡設置核子醫學部或核醫科,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如口服I-131以及其他身體各部位之檢查所需之放射線製劑均屬之),且調劑藥師具有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於核醫科特殊配製環境內調配,及申報本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項核子醫學檢查一、「造影」所列項目(排除26009B甲狀腺刺激素試驗、26049B核子斷層檢查術、26074C碘-131癌症追蹤檢查-施打Thyrogen三項)時,得申報本項。 | |
59973138 | 05220A | 全靜脈營養注射劑處方之藥事服務費(天) | TPN | 365 | 2016/4/1 | 2910/12/31 | 限設有經「台灣靜脈暨腸道營養學會」認定合格醫療小組」之特約醫院申報。 |
59973139 | 05221A | 化學腫瘤藥品處方之藥事服務費 (天) | 365 | 2016/4/1 | 2910/12/31 | 註:在層流工作檯內操作或調配之化學腫瘤藥品〈係指所有細胞毒(cytoxic)藥品針劑、非單一劑量包裝之口服細胞毒藥品及生物毒藥品類等〉者得申報本項,惟不包括藥廠製造之一般口服或外用化學腫瘤等,無需在層流工作檯調配之成品製劑者。 | |
59973140 | 05222A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 | 55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41 | 05223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特約藥局(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48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42 | 05224C |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80件內-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0件內) | 33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43 | 05225D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 | 14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44 | 05226B | 門診藥事服務費-一般處方給藥(7天以內) | 49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45 | 05227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3天以內 | 49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46 | 05228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 | 57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47 | 05229B |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天以上 | 70 | 2016/4/1 | 2910/12/31 | ||
59973148 | 05234D | 門診藥事服務費(診所自聘藥事人員及藥局部分)每人每日81-100件內(山地離島地區每人每日101-120件內) | 18 | 2015/2/1 | 2910/12/31 | ||
59973149 | 05301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一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05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0 | 05302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一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155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1 | 05303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島為第二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455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2 | 05303CA | 呼吸治療人員訪視費 | 970 | 2000/7/1 | 2910/12/31 | ||
59973153 | 05304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二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601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4 | 05305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三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755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5 | 05306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三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1931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56 | 05307C | 醫師訪視費(次)1.在宅 | 1553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157 | 05308C | 山地離島地區醫師訪視費(次)1.在宅 | 1709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158 | 05309C | 醫師訪視費(次)1.在宅-醫師應同一承辦居家照護業務機構之請,當日訪視個案數在五個以上者,自第五個個案起其訪視費依本項申報 | 6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159 | 05310C | 山地離島地區醫師訪視費(次)1.在宅-醫師應同一承辦居家照護業務機構之請當日個案在五個以上者,自第五個個案起其訪視費依本項申報 | 66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160 | 05312C | 甲類醫師訪視費用(次)-在宅 | 1553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 | |
59973161 | 05313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1650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62 | 05314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 | 2250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63 | 05315C | 其他專業人員處置費(次)-在宅:目前僅限於社會工作人員或心理師 | 1050 | 2015/2/1 | 2910/12/31 | 1.現暫定為社會工作人員或心理師。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乙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專業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 | |
59973164 | 05316C | 病患自控式止痛處置及材料費(Patient- Controlled Anagesia, PCA) | 1890 | 2015/2/1 | 2910/12/31 | 1.所訂點數含PCA 幫浦注射費、PCA裝置(set)、 PCA袋(bag)等。2.每一個案每月限申報2次。 | |
59973165 | 05321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2055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