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現行給付項目
診療項目代碼 | 中文項目名稱 | 英文項目名稱 | 健保支付點數 | 價格參考起日 | 價格參考迄日 | 備註 | |
---|---|---|---|---|---|---|---|
59973166 | 05322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在合理量內)1.在宅 | 2261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67 | 05323C | 甲類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次)-在宅 | 1709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 | |
59973168 | 05324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山地離島地區 | 1815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69 | 05325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山地離島地區 | 2475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70 | 05326C | 臨終病患護理訪視費 | 50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限訪視臨終病患,且ECOG大於3級以上(含3級)之病患實際訪視時間在2小時以上(含2小時),始得申報此項費用,每位病患申報訪視次數僅限1次。2.甲乙兩類醫事人員皆可申報。3.服務內容需包含臨終訪視、善終準備及家屬哀傷輔導等。 | |
59973171 | 05327C | 臨終病患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 55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限訪視臨終病患,且ECOG大於3級以上(含3級)之病患實際訪視時間在2小時以上(含2小時),始得申報此項費用,每位病患申報訪視次數僅限1次。2.甲乙兩類醫事人員皆可申報。3.服務內容需包含臨終訪視、善終準備及家屬哀傷輔導等。 | |
59973172 | 05328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一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42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3 | 05329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一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46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4 | 05330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島為第二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58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5 | 05331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二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64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6 | 05332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三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7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7 | 05333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三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77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8 | 05334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82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79 | 05335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超出合理量)1.在宅 | 9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80 | 05336C | 乙類醫師訪視費用(次)-在宅 | 1088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 |
59973181 | 05337C | 乙類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次)-在宅 | 1196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 |
59973182 | 05338C | 乙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1155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83 | 05339C | 乙類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1271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84 | 05340C | 乙類護理訪視費(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 | 1575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85 | 05341C | 乙類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次)-在宅: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 | 1733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186 | 05342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一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84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87 | 05343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一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924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88 | 05344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一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42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89 | 05345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一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46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0 | 05346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島為第二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164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1 | 05347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二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28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2 | 05348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島為第二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58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3 | 05349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二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64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4 | 05350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三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404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5 | 05351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三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544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6 | 05352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第三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7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7 | 05353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三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77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8 | 05354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644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199 | 05355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在合理量內)2.機構 | 1808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200 | 05356C |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82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201 | 05357C | 山地離島地區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為第四類(超出合理量)2.機構 | 9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資源耗用群分類: 第一類:需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之病人 。第二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一組之病人。第三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二組之病人。 第四類:需居家護理特殊照護群組任三組及以上之病人。 2.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3.上項代採之檢體,委託代檢機構應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檢驗機構為限。 4.視訪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5.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月以二次為限,出院後新收個案當次之訪視,不計算於當月訪視次數內;依病情需要多於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護理計畫,並詳述理由。 | |
59973202 | 05358C | 醫師訪視費(次)2.機構 | 1242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203 | 05359C | 山地離島地區醫師訪視費(次)2.機構 | 1367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204 | 05360C | 醫師訪視費(次)2.機構-醫師應同一承辦居家照護業務機構之請,當日訪視個案數在五個以上者,自第五個個案起其訪視費依本項申報 | 60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205 | 05361C | 山地離島地區醫師訪視費(次)2.機構-醫師應同一承辦居家照護業務機構之請當日個案在五個以上者,自第五個個案起其訪視費依本項申報 | 660 | 2015/2/1 | 2910/12/31 | 註: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二個月以一次為限,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一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紀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訪視個案數,每日以八個為限;每月以一百八十個為限。3.訪視醫師,以與保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限。 | |
59973206 | 05362C | 甲類醫師訪視費用(次)-機構 | 1242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 | |
59973207 | 05363C | 甲類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次)-機構 | 1367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 | |
59973208 | 05364C | 乙類醫師訪視費用(次)-機構 | 870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 |
59973209 | 05365C | 乙類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次)-機構 | 956 | 2015/8/1 | 2910/12/31 | 1.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兩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 |
59973210 | 05366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1320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211 | 05367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山地離島地區 | 1452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212 | 05368C | 乙類護理訪視費(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924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213 | 05369C | 乙類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內(≦1小時) | 1016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214 | 05370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 | 1800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 |
59973215 | 05371C | 甲類護理訪視費(次)-機構:訪視時間1小時以上(>1小時)–山地離島地區 | 1980 | 2015/2/1 | 2910/12/31 | 1.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2次為原則,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需要多於每週2次者,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並詳述理由。2.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45次為限。3.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護理服務、治療處置、代取藥、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治療材料及電子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