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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 SERVICE_DESC | CONT1 | CONT2 | CONT3 | CONT4 | CONT5 | CONT6 | E | EU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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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9325 | 8.與新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市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 |||||||||
22149326 | 承辦人員:謝宏福 | |||||||||
22149327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34傳真:02-89650420 | |||||||||
22149328 | Email:ak9256@ms.ntpc.gov.tw"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329 | 一、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律師訴訟補助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及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申請表)。 | |||||||||
22149330 |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 |||||||||
22149331 | 三、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 | |||||||||
22149332 | 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22149333 | 五、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 |||||||||
22149334 | 六、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
22149335 | 七、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 |||||||||
22149336 | 八、律師委任狀。 | |||||||||
22149337 | 九、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 |||||||||
22149338 | 十、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 |||||||||
22149339 | 十一、郵局近一年內明細及封面影印本。 | |||||||||
22149340 | 十二、領款收據。 | |||||||||
22149341 | 十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 |||||||||
22149342 | 十四、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 |||||||||
22149343 | 十五、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
22149344 | ||||||||||
22149345 |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346 | 一、全戶戶籍謄本。 | |||||||||
22149347 | 二、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逕向各區公所進行送件,再由各區公所轉為原戶及地區公所。 採公文寄送通知後以通匯方式撥付申請人之帳戶 "審核:7天(公所;若需代為查調財稅則需21天);10天(社會局) | |||||||||
22149348 | 撥款: | |||||||||
22149349 | 本局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資格者14天內補助款逕予撥付申請人郵局帳戶。"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039 | |||||||||
22149350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一、服務對象: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
22149351 |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
22149352 |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 |||||||||
22149353 | 二、申請程序: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里辦公室、區公所或市政府申請救助或通報,由受理窗口通報核定機關實地訪視後核定。 | |||||||||
22149354 | 三、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
22149355 | 四、戶籍謄本經民眾同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惟須延長處理期限為7天。"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
22149356 | 承辦人員:陳韻璇 | |||||||||
22149357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98 | |||||||||
22149358 | 傳真:02-29666556 | |||||||||
22149359 | Email:Ak8703@ms.ntpc.gov.tw"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360 | ㄧ、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表/通報表。 | |||||||||
22149361 | 二、領據。 | |||||||||
22149362 | 三、申請人印章。 | |||||||||
22149363 | 四、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
22149364 |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須註明:需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重大傷病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最近1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 | |||||||||
22149365 | 六、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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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9367 |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368 | *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向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經核定機關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3日(原則)、7天(民眾無法配合訪視案件) | |||||||||
22149369 | 核定後3天內撥款(急迫性個案依訪視小組認定符合馬上關懷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時,立即先發給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213 | |||||||||
22149370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請撥付 "服務說明:提供申請書 | 由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自行下載填寫 | ||||||||
22149371 | 一、申請對象: | |||||||||
22149372 | 1.具原住民身分 | |||||||||
22149373 | 2.申請時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六個月 | |||||||||
22149374 |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