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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rieved from http://data.ntpc.gov.tw/od/data/api/AA66866D-5B83-4669-8D6F-7DEC9BE636A3;jsessionid=BF95A9C2FB33DC951DC6295D71A7B40C?$format=json on Wed Feb 25 2015 12:04:19 GMT+0800 (CST) ; 資料集描述 : 新北市福利補助資訊,提供各種補助資訊,包括補助說明及申請方式。 ; 資料集類型 : undefined ; 分類 : 資訊 ; 主要欄位說明 : CONT4:交付方式、CONT6:備註欄、CONT1:承辦單位、CONT3:申請方式、SERVICE_DESC:福利說明、E:E櫃台連結、EURL:表單下載、CONT5:處理期限、NAME:名稱、CONT2:應備證件 ; 資料提供機關 :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資料量 : 164 ; 更新頻率 : 每日 ; 資料集來源網址 : undefined ; 授權方式 : 本資料集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 授權網址 : undefined ; 編碼格式 : undefined ; 計費方式 : undefined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 : 郭丁嘉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 : (02)29603456分機8548 ; 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 am8165@ntpc.gov.tw ; 備註 : undefined ; 資料集瀏覽次數 : undefined ; 資料集下載次數 : undefined ; JSON : http://data.ntpc.gov.tw/od/data/api/AA66866D-5B83-4669-8D6F-7DEC9BE636A3;jsessionid=BF95A9C2FB33DC951DC6295D71A7B40C?$format=json
NAME | SERVICE_DESC | CONT1 | CONT2 | CONT3 | CONT4 | CONT5 | CONT6 | E | EU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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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9275 | 中心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 如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後,委由郵局統一匯款至申請人提供之撥款帳戶。 "本項申請案須經社工員訪視評估 | |||||||||
22149276 | 1.無須查調財稅:27天 | |||||||||
22149277 | 2.代為查調財稅:41天" 繳付與否: 無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081 | |||||||||
22149278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家有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之弱勢家庭提供托育。 | |||||||||
22149279 | 2.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 |||||||||
22149280 |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
22149281 | (2)符合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 |||||||||
22149282 | (3)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 |||||||||
22149283 | (4)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 |||||||||
22149284 | 承辦人員:張嘉銘 | |||||||||
22149285 | 電話:29603456分機3663 | |||||||||
22149286 | 傳真:29650147 | |||||||||
22149287 | 1.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 | |||||||||
22149288 | 2.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 |||||||||
22149289 | 3.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 | |||||||||
22149290 | 4.臨時托育服務清冊 | |||||||||
22149291 | 5.請款領據上述文件透過承辦單位檢送本局辦理補助" 民眾申請:逕向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0 | |||||||||
22149292 | 弱勢家庭臨時照顧補助 "設籍本市且學齡滿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提供臨時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 |||||||||
22149293 | 一、低收入戶。 | |||||||||
22149294 | 二、中低收入戶。 | |||||||||
22149295 | 三、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 |||||||||
22149296 | 四、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 |||||||||
22149297 | 或受托幼兒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 |||||||||
22149298 | 五、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時照顧之家庭。" "主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
22149299 | 承辦人員:陳怜菁 | |||||||||
22149300 |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758" "一、請款領據。 | |||||||||
22149301 | 二、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報表。 | |||||||||
22149302 | 三、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申請表。 | |||||||||
22149303 | 四、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紀錄表(第1次請款檢附前年度7月1日至前年度12月31日之紀錄;第2次請款檢附當年度1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之紀錄)。 | |||||||||
22149304 | 五、弱勢家庭當年度福利證明文件。 | |||||||||
22149305 | (證明文件為關影本,請幼兒園檢視正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印鑑)" 由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 由幼兒園造冊並送教育局審查無誤後核發補助款於幼兒園,由幼兒園轉發予家長。 "申請時間: | |||||||||
22149306 | 一、第1次:當年度1月15日前申請前年度7-12月臨時照顧補助。 | |||||||||
22149307 | 二、第2次:當年度7月15日前申請當年度1-6月臨時照顧補助。" "福利補助網址: | |||||||||
22149308 | 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 | |||||||||
22149309 | http://kidedu.ntpc.edu.tw/files/11-1000-74.php" 0 | |||||||||
22149310 |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服務說明: | |||||||||
22149311 |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
22149312 |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 |||||||||
22149313 | 3. 傷病醫療補助: | |||||||||
22149314 |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
22149315 |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
22149316 | 4. 子女生活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 |||||||||
22149317 | 申請對象:設籍新北市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22149318 |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
22149319 |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
22149320 | 3、家庭暴力受害。 | |||||||||
22149321 |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
22149322 |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
22149323 |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
22149324 |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