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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 SERVICE_DESC | CONT1 | CONT2 | CONT3 | CONT4 | CONT5 | CONT6 | E | EUR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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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9525 | 三、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或機構(健保 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及金額)。 | |||||||||
22149526 | 四、申請交通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如為影本,需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 |||||||||
22149527 |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
22149528 | 六、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須檢附委託書。 | |||||||||
22149529 | ||||||||||
22149530 |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531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22149532 |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交付方式:郵局轉帳 審核:9天 | |||||||||
22149533 | 撥款:審核完畢後,符合補助者30天內撥款。"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016 | |||||||||
22149534 |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單位獎勵金申請 服務說明:鼓勵義務單位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申請對象:本市私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單位(67人以上之私立學校、團體、公司)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3.領據 4.非設籍本市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用印)。 5.申請單位受款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用印)。 申請方式:郵寄 交付方式:電匯 18天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0 http://civic.ntpc.gov.tw/DocLibCivic/DA_06_EService.aspx?docid=&suid=013042 | |||||||||
22149535 | 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 "服務說明:鼓勵私立單位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 |||||||||
22149536 | 申請對象:本市私立進用身心障礙者單位(5人以上之私立學校、團體、公司)"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 |||||||||
22149537 | 承辦人員:黃似金 | |||||||||
22149538 |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6321 | |||||||||
22149539 | 傳真:(02)29506856" "1.申請書 | |||||||||
22149540 | 2.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 |||||||||
22149541 | 3.領據 | |||||||||
22149542 | 4.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證明文件。 | |||||||||
22149543 | 5.非設籍本市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 |||||||||
22149544 | 6.申請機構受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申請方式:郵寄 交付方式:電匯 "18天 | |||||||||
22149545 | 每年3、6、9及12月之15日統一撥款"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1 http://civic.ntpc.gov.tw/DocLibCivic/DA_06_EService.aspx?docid=&suid=013042 | |||||||||
22149546 |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16時至18時)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之5足歲幼兒、經濟情況特殊幼兒、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原住民族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新住民子女。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
22149547 | 承辦人員:陳怜菁 | |||||||||
22149548 |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758"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且學齡滿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幼生(含緩讀生): 一、教育部補助幼生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下: | |||||||||
22149549 | 1.低收入戶:當年度區公所證明。 | |||||||||
22149550 | 2.中低收入家庭: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含中低兒童少年證明) | |||||||||
22149551 | 3.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本局當年度專案核定公文影本(貴園認定幼生屬經濟弱勢且有協助之必要者,請儘速提報)。 | |||||||||
22149552 | 4.年度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依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比對資料為準)。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以上者。 | |||||||||
22149553 | 二、教育局補助幼生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 |||||||||
22149554 | 1.身心障礙學生(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優先入園安置會議議決紀錄(擇一)。 | |||||||||
22149555 | 2.原住民族幼兒:檢附幼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依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載為準。 | |||||||||
22149556 |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縣市政府或區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 |||||||||
22149557 | 4.新住民子女: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可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向幼兒園提出申請 0 | |||||||||
22149558 |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18時至19時) 參加公立幼兒園延長(18時至19時)課後留園服務幼生。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 |||||||||
22149559 | 承辦人員:陳怜菁 | |||||||||
22149560 |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758" 無 向幼兒園提出申請 每學年辦理2次,每學期申請 0 | |||||||||
22149561 | 新北市市民意外事故致死救助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辦理。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562 | 一、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 |||||||||
22149563 | 二、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 |||||||||
22149564 | 三、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全衛生 | |||||||||
22149565 | 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 |||||||||
22149566 | 四、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 |||||||||
22149567 | 五、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
22149568 | 六、領款收據。 | |||||||||
22149569 | 七、福利身分證明。 | |||||||||
22149570 | 八、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 |||||||||
22149571 | 九、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 |||||||||
22149572 | ||||||||||
22149573 |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 |||||||||
22149574 | ㄧ、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